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Shanghai Foreign Investment Association)成立于1988年3月,是由在沪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团体和专业人士等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主管单位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由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和其他有关组织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遵循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政策,努力为会员提供一流的专业服务。协会致力于增进企业与政府及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公众间的交流与合作,传递会员企业的政策主张,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在沪可持续发展。
协会发展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3月。2005年3月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成员,市政府副市长周禹鹏先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晓明先生、市外经贸委(外资委)主任周波先生、副主任刘锦屏先生为名誉会长。沙麟先生为会长。
为了更好地开展协会工作,理事会聘请了历届协会会长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等政府部门的领导为协会顾问。
服务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企业中外各方、会员和政府有关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上海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服务内容
组织报告会、“沙龙”等活动,及时发布政府的政策、法规和重要信息。编印《上海外资》(会刊)、《NEWSLETTER》(英文工作简报每月)等有关信息材料,建立协会网站,及时快速提供外资信息。
受国家商务部、上海市外经贸委(外资委)的委托,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广州交易会”、“华东交易会”以及其他国际、国内展销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组织会员企业出国推销产品,考察市场。
提供人力资源信息和服务,培训企业管理人员。
接受会员企业和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贸易咨询以及从事项目代理、设立长驻机构等服务事宜。
组织各种联谊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相互了解、支持,增进友谊与合作。
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情况和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自1999年9月1日起,扩大了为企业的服务内容,原由市外资委办理的以下各项事务性工作,委托协会承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发放。涉外咨询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技术评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评定、考核和证书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内投资各方纠纷调解。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为外商独资企业代理“主管部门”盖章。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免税进口设备、征税进口设备和旧机电设备)的审核。
协会章程(节选)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Shanghai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缩写
第二条 协会是由经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和科研单位、外商在沪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及其他有关组织和社会人士联合组成的为在沪外商投资企业或机构服务的非营利性[2]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企业之间、外资会员企业和政府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反映企业诉求,解读政府政策,为改进企业商务环境提供服务,促进发展。
第四条 协会工作接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615室
第六条 协会会标为: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上海市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上海市的投资环境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二)组织会员企业交流依法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推动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维护会员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的投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班、讲座、报告会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编辑出版会讯、会刊、信息数据,维护、更新网站;
(六)受理会员和投资者的咨询、代理,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七)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的商品展销和市场考察活动,帮助外资企业拓展进出口市场;
(八)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和调解会员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
(九)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的委托事项;
(十)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十一)对区、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务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合作与服务;
(十二)开展同各地外资协会、外国经济合作组织和海外有关经济团体的横向交流、协同合作,促进外资经济的深入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凡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并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
(1)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及在沪从事投资业务、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为企业会员。
(2)各区、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可申请加入协会为团体会员。
(3)热心支持、参与协会工作的外资企业或团体的高管,可申请加入或被邀请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参加协会,应按规定履行手续,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即可入会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支持协会开展工作,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参考文献
- ↑ 社会组织政策解读(一):如何认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搜狐,2019-03-20
- ↑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别在哪?小编整理好了,搜狐,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