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資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上海市外商投資協會(Shanghai Foreign Investment Association)成立於1988年3月,是由在滬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團體和專業人士等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1],主管單位為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記註冊。
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是經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投資企業和其他有關組織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上海市外商投資協會遵循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和政策,努力為會員提供一流的專業服務。協會致力於增進企業與政府及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公眾間的交流與合作,傳遞會員企業的政策主張,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在滬可持續發展。
協會發展
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成立於1988年3月。2005年3月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新的領導成員,市政府副市長周禹鵬先生、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朱曉明先生、市外經貿委(外資委)主任周波先生、副主任劉錦屏先生為名譽會長。沙麟先生為會長。
為了更好地開展協會工作,理事會聘請了歷屆協會會長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上海海關、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統計局等政府部門的領導為協會顧問。
服務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增進會員企業中外各方、會員和政府有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上海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服務內容
組織報告會、「沙龍」等活動,及時發布政府的政策、法規和重要信息。編印《上海外資》(會刊)、《NEWSLETTER》(英文工作簡報每月)等有關信息材料,建立協會網站,及時快速提供外資信息。
受國家商務部、上海市外經貿委(外資委)的委託,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廣州交易會」、「華東交易會」以及其他國際、國內展銷活動,幫助會員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組織會員企業出國推銷產品,考察市場。
提供人力資源信息和服務,培訓企業管理人員。
接受會員企業和國內外投資者的投資、貿易諮詢以及從事項目代理、設立長駐機構等服務事宜。
組織各種聯誼活動,促進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政府之間的相互了解、支持,增進友誼與合作。
了解會員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情況和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自1999年9月1日起,擴大了為企業的服務內容,原由市外資委辦理的以下各項事務性工作,委託協會承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發放。涉外諮詢代理機構的業務培訓。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的技術評定和產品出口企業的評定、考核和證書發放,外商投資企業內投資各方糾紛調解。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辦理自動進口許可證手續,為外商獨資企業代理「主管部門」蓋章。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設備(包括免稅進口設備、徵稅進口設備和舊機電設備)的審核。
協會章程(節選)
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名稱:Shanghai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縮寫
第二條 協會是由經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和科研單位、外商在滬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及其他有關組織和社會人士聯合組成的為在滬外商投資企業或機構服務的非營利性[2]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增進會員企業之間、外資會員企業和政府機構之間的溝通交流,反映企業訴求,解讀政府政策,為改進企業商務環境提供服務,促進發展。
第四條 協會工作接受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上海市婁山關路55號新虹橋大廈615室
第六條 協會會標為:
第二章 任 務
第七條 協會的主要任務如下: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上海市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上海市的投資環境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二)組織會員企業交流依法經營、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執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推動會員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三)維護會員和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調查了解會員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接受會員的投訴,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四)舉辦適合會員需要的各種培訓班、講座、報告會等,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五)編輯出版會訊、會刊、信息數據,維護、更新網站;
(六)受理會員和投資者的諮詢、代理,為會員和投資者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
(七)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的商品展銷和市場考察活動,幫助外資企業拓展進出口市場;
(八)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委託,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反傾銷應訴等事宜和調解會員企業之間的商事糾紛;
(九)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的委託事項;
(十)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溝通,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十一)對區、縣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會務工作進行指導,加強合作與服務;
(十二)開展同各地外資協會、外國經濟合作組織和海外有關經濟團體的橫向交流、協同合作,促進外資經濟的深入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協會實行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凡承認並遵守協會章程,參加協會活動並按時足額繳納會費的:
(1)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以及在滬從事投資業務、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可申請加入協會為企業會員。
(2)各區、縣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可申請加入協會為團體會員。
(3)熱心支持、參與協會工作的外資企業或團體的高管,可申請加入或被邀請為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參加協會,應按規定履行手續,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批准即可入會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對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要求協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三)支持協會開展工作,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四)提供協會所需的各種統計數據和資料;
(五)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參考文獻
- ↑ 社會組織政策解讀(一):如何認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搜狐,2019-03-20
- ↑ 「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區別在哪?小編整理好了,搜狐,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