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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是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1]、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民政工作政策措施。

二、根据本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主管本区优待抚恤工作,监督、检查各项优抚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义务兵优待金的统筹、管理和使用;承担宝山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复员军人、转业志愿兵、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军队无军籍、易地安置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管理;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传统民政救济对象的救助;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和社会互助活动;负责灾害核查、上报及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代表区政府接收、募集、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社会福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

六、负责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和更名审核申报,承办行政区划勘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工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七、承担宝山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行使全区老年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研究提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指导老年福利设施的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八、负责社会福利生产宏观管理、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政策,确保正确的办厂方向,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九、负责本区及代管劳改农场婚姻、收养和婚姻介绍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十、负责殡葬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措施,积极推行殡葬改革。

十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 相关视频

《上海宝山区形象片》
民政局宣传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