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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播电视协会,成立于1991年7月12日,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76号广播大厦2206室,组织学术研讨,出版学术著作,加强自律维权,提供信息、评审、培训等服务。

上海市广播电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广播电视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Radio and Televis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R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广播电视播出、制作、研究及媒体融合机构和上述机构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1]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保持与增强党的群团工作和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正确导向,坚守社会责任;按照社会公共服务原则和市场准则指导工作,认真履行自律维权、专业服务、学术研究、市场监督的职责;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努力为会员单位、为政府提供服务;为推动上海广播电视和媒体融合发展繁荣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围绕节目宣传、安全播出、创作生产、科技进步、市场经营、改革发展等重点工作,发挥协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加强自律和培养人才的作用,推动广播电视科学发展,增强广播电视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二)开展广播电视和媒体融合理论研究,组织广播电视政策研讨,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着作,建立行业网站,组织理论与实践的交流,总结新经验、新成果、新思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播电视理论体系建设。

(三)开展与国际以及港澳台地区广播电视及其媒体融合机构、相关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交流合作,举办展览会、学术报告会,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动上海广播电视事业迈向新领域。

(四)加强自律,规范自身行为,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协调和保障机制,纠正不正之风。

(五)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做好各类协调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服务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和安全。

(六)开展广播电视以及媒体融合发展的调查研究,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广播电视信息统计、收集、分析、发布等工作,参与制定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参与修订广播电视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为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广播电视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交流、研讨、展览等活动,推动广播电视内容创新、业态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会广播电视、媒体融合作品的评优、评估、评析以及优秀作品推介活动。

(八)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广播电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业务水平。依法开展广播电视企事业单位资质、资格评审工作。

(九)接受政府以及广播电视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服务,对本会会员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组织学术研讨,出版学术着作,加强自律维权,提供信息、评审、培训等服务。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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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