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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Shanghai Automobile Sales Trade Association)是汽车销售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1]社会团体。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现有团体会员176家,其中国有企业15家、国内合资企业87家、民营独资企业74家,会员单位集中了本市大型的汽车销售集团公司,会员单位所销售的汽车囊括了中国汽车市场上的品牌和车型。

协会宗旨

以政府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 作用;坚持面向社会、民主办会原则,反映行业与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企业 服务;加强企业之间的团结协作,提倡文明经商的道 德风尚;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汽车销售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主要任务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汽车销售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业务范围

行业调研、技术培训、行业统计、编辑出版行业简讯、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组织评选活动、评选优秀企业和优良服务典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2]英文译名:SHANGHAI AUTOMOBILE SALES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 SAS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汽车销售行业企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面向社会,民主办会原则,反映行业与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企业服务;加强企业之间的团结协作,提倡文明经商的道德风尚,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汽车销售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汽车销售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汽车销售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及网站向会员传递信息平台。

(三)组织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会员企业经营服务情况。

(四)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七)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组织评选活动、评选优秀企业和优良服务典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章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