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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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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成立于2002年1月,被评为中国社会组织4A级行业协会,并连续多年被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上海市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上海市技术质量监督局授予先进行业协会、先进党支部、创新活动组织奖、标准化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简介

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是上海及上海周边地区有色金属行业同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成立于2002年1月8日。目前,有会员单位102家,基本覆盖了上海地区主要的有色金属[1]骨干企业,拥有全国最大的有色金属交易市场。会员的所有制性质涵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台商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会员所从事的领域涉及有色金属及材料生产、贸易流通及下游应用等。生产企业的2009年销售收入据不完全统计达711.95亿元,流通企业的2009年经营收入达1170.118亿元。

服务项目

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热忱欢迎广大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加盟,成为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共同为发展有色金属事业作贡献。会员单位按协会《章程》规定有暗示缴纳会费(2500/年)的义务,同时可享受下列服务

1、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如论坛,展览会,产品推介会,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新工艺、新技术交流会,先进装备、仪器应用推广会,职业技能培训,国内外考察,技术、管理法律、专利、商标等知识讲座,会员、行业、地区间的交流活动等。

2、根据会员的实际需要提供专项服务,如项目咨询,资料收集,调解纠纷,推荐名牌产品和先进技术、管理、文明企业,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会员内外关系,为经营活动牵线搭桥等。

3、会员单位信息编入《上海有色网》的协会专区,优先在《上海有色金属》杂志、《上海有色金属信息》周报、《上海有色金属》手机网上刊载文字性的会员单位产品和科技成果,扩大会员的社会影响,并获赠《上海有色金属》杂志和《上海有色金属信息》周报。

4、优先取得本协会获取的产品、技术、市场等信息。

5、会员单位可委托本协会举办与会员发展有关的专门会议,如企业发展规划研讨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发布会、推介会等(相关费用自理)。

行规行约

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 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2]市场经济体制,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有色金属行业健康发展,依照国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特制定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规范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市场行为,建立行业和会员单位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是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同行业生产、经营会员企业自愿签订行业自律规约并自觉遵守执行。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三条 提倡会员单位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重、增强法制意识,建立和完善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严格企业管理,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行为。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六条 本规约所称有色金属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主要从事铜、铝、铅、锌、锡、镍、稀土金属、稀有金属、半导体、贵金属、金属粉末、粉末冶金制品、金属复合材料等有色金属和材料的冶炼、加工以及其他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有色金属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法令,依法生产,合法经营。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

第七条 有色金属产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有相应的产品技术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没有产品标准不能组织生产,没有产品标准不准进入市场”的准则,没有产品标准进入市场的产品视同伪劣产品。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应认真按照2000版ISO9000族标准、GB/T19000-ISO9000族核心标准,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通过ISO14001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按照OHSMS18001标准,建立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ISO140001环境认证、OHSMS18001安全管理认证。通过质量认证的企业,要严格贯标。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按照市场需求和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发展有色金属高新技术产品,努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不断挖潜,逐年增加新品开发的投入,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不断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都应按照执行国家有关有色金属工业设备、工艺、技术、安全、环保、质量等标准,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坚持质量第一。不得制假仿冒,偷工减料;不准违反操作规程,粗制滥造;严禁采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严禁未取得注册证件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进入市场;严禁虚假广告宣传。

第十一条 合理定价,反对压价竞销。同一产品定价或调价,要相互兼顾,加强协商协调;同一产品不要以企业眼前利益,损害行业长远利益。

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定期报表和统计年表,并按时、准确向协会上报。协会将按时向会员单位提供本行业年度统计有关资料,以便会员单位了解行业整体情况。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本规约的执行,协会秘书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执行本规约成绩突出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并以多种形式公开宣传。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之间对执行本规约发生纠纷,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由协会会同有关会员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对拒不遵守规约的会员单位,协会常务理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行业内部通报及其它制裁,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约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协会理事会负责。本规约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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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