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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理论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科技类名词。

在汉字的历史上,人们通常把秦代之前留传下来的篆体文字和象形文字称为“古文字[1]”,而将隶书和之后出现的字体称为“今文字”。因此,“隶变[2]”就成为汉字由古体(古文字)演变为今体(今文字)的分界线。

名词解释

不完全契约理论,即GHM模型,Grossman-Hart-Moore模型,GHM模型或称所有权-控制权模型,是由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 man&Hart,1986)、哈特和莫尔(Hart&Moore,1990)等共同创立的,因而这一理论又被称为GHM理论或GHM模型,国内学者一般把他们的理论称之为“不完全合约理论” 或不完全契约理论,因为该理论是基于如下分析框架:以合约的不完全性为研究起点,以财产权或(剩余)控制权的最佳配置为研究目的。是分析企业理论和公司治理结构中控制权的配置对激励和对信息获得的影响的最重要分析工具。GHM模型直接承继科斯、威廉姆森等开创的交易费用理论,并对其进行了批判性发展。其中, 1986年的模型主要解决资产一体化问题,1990年的模型发展成为一个资产所有权一般模型。

GHM模型与供需曲线图像模型、萨缪尔逊(Paul Samuelson)的重叠代模型、拉丰(Jean-Jacques Laffont)和梯若(Jean Tirole)的非对称信息模型、)道格拉斯·戴蒙德(Douglas Diamond)和迪布维格(Philip Dybvig)的银行挤兑模型一起,被称为现代经济学五大标准分析工具。在企业理论、融资理论、资本结构理论和企业治理理论等方面得到广泛地运用。

不过,GHM模型本身也在理论和实际两方面受到许多质疑、挑战和批判;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随着经济信息化和知识化地推广,所谓“知识经济”地来临,传统的企业性质和组织形式发生变化,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得到增强,以新制度经济学为基础、物质资本所有权至上的主流企业理论受到了新的考验。GHM模型以合约的不完全性证明物质资本所有权的重要性,这一观点和逻辑自然也受到质疑和批判。由于这一模型的这一特殊地位和影响,加之对其存在不同的理解,对它进行重新审视,并厘清其渊源和发展趋向,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使得明晰所有的特殊权力的成本过高,拟定完全契约是不可能的,不完全契约是必然和经常存在的。

由于不完全契约的存在,所有权就不能以传统产权理论那样以资产这一通常的术语来界定。因为,在契约中,可预见、可实施的权利对资源配置并不重要,关键的应是那些契约中未提及的资产用法的控制权力,即剩余控制权(residualrightsofcontrol)。因此,对一项资产的所有者而言,关键的是对该资产剩余权力的拥有。据此,哈特他们将所有权定义为拥有剩余控制权或事后的控制决策权。在哈特他们看来,当契约不完全时,将剩余控制权配置给投资决策相对重要的一方是有效率的。

格罗斯曼、哈特和莫尔等进一步指出,剩余控制权直接来源于对物质资产的所有权。因而,剩余控制权天然地归非人力资本所有。在合同不完全的环境中物质资本所有权是权力的基础,而且对物质资产所有权的拥有将导致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控制,因此企业也就是由它所拥有或控制的非人力资本所规定。

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即股东,拥有公司的剩余控制权或者所有权,因而,也就掌握了公司治理的主控权,股东既是公司治理的主体,也是公司治理的受益者。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提出

所谓合约的不完全性是指合约不可能做到完备的程度。哈特从三个方面解释了合约的不完全性:“第一,在复杂的、十分不可预测的世界中,人们很难想得太远,并为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做出计划。第二,即使能够做出单个计划,缔约各方也很难就这些计划达成协议,因为他们很难找到一种共同的语言来描述各种情况和行为。对于这些,过去的经验也提供不了多大帮助。第三,即使各方可以对将来进行计划和协商,他们也很难用下面这样的方式将计划写下来: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外部权威,比如说法院,能够明确这些计划是什么意思并强制加以执行。”

现实经济中充满了不确定性。人们不可能预测到所有未来将要发生的事情,并在合约中对交易各方在各种可能情况下的责权利做出明确界定,而且这样做的交易费用将相当高。他们认为当由于明晰所有的特殊权利的成本过高而使合约不能完备时,所有权就将具有重要意义。

他们先是区分了特定权利和剩余权利(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或剩余控制权),特定权利就是指在合约中被明确规定的权利,而没有被明确规定的权利就是剩余权利。不完全和约理论的主要观点是:认为企业与市场的区别不是由剩余收入索取权的分布决定的,而是由剩余控制权的分布决定的。市场意味着剩余控制权在交易双方是对称分布的,而企业意味着剩余控制权的非对称分布。他们认为当两个经济行为主体进入一种交易关系,财产被用来创造收入,而要在合约中列出所有关于财产的特殊权利费用极高时,最合适的做法就是一方将另一方兼并,即一方把另一方的剩余权利都购买过去。但是“剩余权利对购买方来说是一种收益,对另一方却是一种损失,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激励机制的扭曲。因此,一种有效率的剩余权利的配置必须是购买者激励上所获得的收益能够充分弥补售出者激励上的损失。”投资行为最重要的一方应当取得剩余权利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哈特等人还认为在合约不完全的情况下,物质资本所有权是权利的基础,对物质资产所有权的拥有将导致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控制,这实际上是一种资本强权观和资本至上观的表现。此外,哈特还将剩余控制权等同于企业的所有权,“拥有剩余控制权实际已被作为所有权的定义”。

GHM理论虽然模型优美,但仅仅适用于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情形,因为该理论是建立在当事人不受财富约束的特殊假定之上的。Aghion & Bolton通过将财富约束引入GHM分析框架,在交易费用和合约不完全性的基础上发展出一种最优融资结构理论。他们的论文重点研究了缺乏资本的企业家和富有资本的投资者之间的最优控制权结构。由于企业家既关心企业的货币收益,又关心自己的在职私人收益;而投资者只关心企业的货币收益,因此双方的目标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为实现总收益的最大化,最优的控制权结构应当是:首先,当企业家或投资者的利益与总收益呈单调递增关系时,企业家或投资者的单边治理模式是最优的;然后,当上述双方的利益与总收益之间不存在单调递增关系时,那么控制权的相机配置将是最优解,“即企业家在企业经营状态良好时获得控制权,反之投资者获得控制权。”

由于GHM理论认为非人力资本的所有权是权利的来源,并且凭借其能够取得对人力资本的控制,因此只有非人力资本才能维护企业的稳定性。同时,该理论把所有权等同于控制权,而在现代企业中则存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Rajan & Zingales提出了他们的理论。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关键资源理论,该理论认为对关键资源的控制才是权利的来源,拥有这种权力的一方可以赋予另一方“进入权”。关键资源可以是一个想法、好的客户关系、一种新工具或更为优越的管理技巧,进入权就是利用关键资源的能力或者是同关键资源一起工作的能力。由于物质资产并不是企业的唯一关键资源, 所以权利不仅仅来自物质资产所有权。因此,企业并不能够完全由非人力资本所规定,特别是那些人力资本已经成为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关键性要素的新型企业更是如此。他们把企业定义为既包括独特的资产(物质资产或人力资产)也包括对这些资产拥有进入权的人的集合或纽结。强调企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物质资产集合,而是这样一个集合—不仅包括那些被共同所有的关键要素、天才和创意,还包括那些获得这些关键要素使用权并且为之进行了相应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的人们。总之,企业的经济本质是“一个难以被市场复制的专用性投资的网络”,而且是“围绕关键性资源而生成的专用性投资的网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