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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約理論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科技類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名詞解釋

不完全契約理論,即GHM模型,Grossman-Hart-Moore模型,GHM模型或稱所有權-控制權模型,是由格羅斯曼和哈特(Gross man&Hart,1986)、哈特和莫爾(Hart&Moore,1990)等共同創立的,因而這一理論又被稱為GHM理論或GHM模型,國內學者一般把他們的理論稱之為「不完全合約理論」 或不完全契約理論,因為該理論是基於如下分析框架:以合約的不完全性為研究起點,以財產權或(剩餘)控制權的最佳配置為研究目的。是分析企業理論和公司治理結構中控制權的配置對激勵和對信息獲得的影響的最重要分析工具。GHM模型直接承繼科斯、威廉姆森等開創的交易費用理論,並對其進行了批判性發展。其中, 1986年的模型主要解決資產一體化問題,1990年的模型發展成為一個資產所有權一般模型。

GHM模型與供需曲線圖像模型、薩繆爾遜(Paul Samuelson)的重疊代模型、拉豐(Jean-Jacques Laffont)和梯若(Jean Tirole)的非對稱信息模型、)道格拉斯·戴蒙德(Douglas Diamond)和迪布維格(Philip Dybvig)的銀行擠兌模型一起,被稱為現代經濟學五大標準分析工具。在企業理論、融資理論、資本結構理論和企業治理理論等方面得到廣泛地運用。

不過,GHM模型本身也在理論和實際兩方面受到許多質疑、挑戰和批判;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隨着經濟信息化和知識化地推廣,所謂「知識經濟」地來臨,傳統的企業性質和組織形式發生變化,人力資本的重要性得到增強,以新制度經濟學為基礎、物質資本所有權至上的主流企業理論受到了新的考驗。GHM模型以合約的不完全性證明物質資本所有權的重要性,這一觀點和邏輯自然也受到質疑和批判。由於這一模型的這一特殊地位和影響,加之對其存在不同的理解,對它進行重新審視,並釐清其淵源和發展趨向,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不完全契約理論認為,由於人們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項的不確定性,使得明晰所有的特殊權力的成本過高,擬定完全契約是不可能的,不完全契約是必然和經常存在的。

由於不完全契約的存在,所有權就不能以傳統產權理論那樣以資產這一通常的術語來界定。因為,在契約中,可預見、可實施的權利對資源配置並不重要,關鍵的應是那些契約中未提及的資產用法的控制權力,即剩餘控制權(residualrightsofcontrol)。因此,對一項資產的所有者而言,關鍵的是對該資產剩餘權力的擁有。據此,哈特他們將所有權定義為擁有剩餘控制權或事後的控制決策權。在哈特他們看來,當契約不完全時,將剩餘控制權配置給投資決策相對重要的一方是有效率的。

格羅斯曼、哈特和莫爾等進一步指出,剩餘控制權直接來源於對物質資產的所有權。因而,剩餘控制權天然地歸非人力資本所有。在合同不完全的環境中物質資本所有權是權力的基礎,而且對物質資產所有權的擁有將導致對人力資本所有者的控制,因此企業也就是由它所擁有或控制的非人力資本所規定。

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即股東,擁有公司的剩餘控制權或者所有權,因而,也就掌握了公司治理的主控權,股東既是公司治理的主體,也是公司治理的受益者。

不完全契約理論的提出

所謂合約的不完全性是指合約不可能做到完備的程度。哈特從三個方面解釋了合約的不完全性:「第一,在複雜的、十分不可預測的世界中,人們很難想得太遠,並為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都做出計劃。第二,即使能夠做出單個計劃,締約各方也很難就這些計劃達成協議,因為他們很難找到一種共同的語言來描述各種情況和行為。對於這些,過去的經驗也提供不了多大幫助。第三,即使各方可以對將來進行計劃和協商,他們也很難用下面這樣的方式將計劃寫下來:在出現糾紛的時候,外部權威,比如說法院,能夠明確這些計劃是什麼意思並強制加以執行。」

現實經濟中充滿了不確定性。人們不可能預測到所有未來將要發生的事情,並在合約中對交易各方在各種可能情況下的責權利做出明確界定,而且這樣做的交易費用將相當高。他們認為當由於明晰所有的特殊權利的成本過高而使合約不能完備時,所有權就將具有重要意義。

他們先是區分了特定權利和剩餘權利(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或剩餘控制權),特定權利就是指在合約中被明確規定的權利,而沒有被明確規定的權利就是剩餘權利。不完全和約理論的主要觀點是:認為企業與市場的區別不是由剩餘收入索取權的分布決定的,而是由剩餘控制權的分布決定的。市場意味着剩餘控制權在交易雙方是對稱分布的,而企業意味着剩餘控制權的非對稱分布。他們認為當兩個經濟行為主體進入一種交易關係,財產被用來創造收入,而要在合約中列出所有關於財產的特殊權利費用極高時,最合適的做法就是一方將另一方兼併,即一方把另一方的剩餘權利都購買過去。但是「剩餘權利對購買方來說是一種收益,對另一方卻是一種損失,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激勵機制的扭曲。因此,一種有效率的剩餘權利的配置必須是購買者激勵上所獲得的收益能夠充分彌補售出者激勵上的損失。」投資行為最重要的一方應當取得剩餘權利的所有權。與此同時,哈特等人還認為在合約不完全的情況下,物質資本所有權是權利的基礎,對物質資產所有權的擁有將導致對人力資本所有者的控制,這實際上是一種資本強權觀和資本至上觀的表現。此外,哈特還將剩餘控制權等同於企業的所有權,「擁有剩餘控制權實際已被作為所有權的定義」。

GHM理論雖然模型優美,但僅僅適用於古典資本主義企業的情形,因為該理論是建立在當事人不受財富約束的特殊假定之上的。Aghion & Bolton通過將財富約束引入GHM分析框架,在交易費用和合約不完全性的基礎上發展出一種最優融資結構理論。他們的論文重點研究了缺乏資本的企業家和富有資本的投資者之間的最優控制權結構。由於企業家既關心企業的貨幣收益,又關心自己的在職私人收益;而投資者只關心企業的貨幣收益,因此雙方的目標之間存在利益衝突。為實現總收益的最大化,最優的控制權結構應當是:首先,當企業家或投資者的利益與總收益呈單調遞增關係時,企業家或投資者的單邊治理模式是最優的;然後,當上述雙方的利益與總收益之間不存在單調遞增關係時,那麼控制權的相機配置將是最優解,「即企業家在企業經營狀態良好時獲得控制權,反之投資者獲得控制權。」

由於GHM理論認為非人力資本的所有權是權利的來源,並且憑藉其能夠取得對人力資本的控制,因此只有非人力資本才能維護企業的穩定性。同時,該理論把所有權等同於控制權,而在現代企業中則存在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的現象。針對這些問題,Rajan & Zingales提出了他們的理論。有的學者將其稱為關鍵資源理論,該理論認為對關鍵資源的控制才是權利的來源,擁有這種權力的一方可以賦予另一方「進入權」。關鍵資源可以是一個想法、好的客戶關係、一種新工具或更為優越的管理技巧,進入權就是利用關鍵資源的能力或者是同關鍵資源一起工作的能力。由於物質資產並不是企業的唯一關鍵資源, 所以權利不僅僅來自物質資產所有權。因此,企業並不能夠完全由非人力資本所規定,特別是那些人力資本已經成為企業存在和發展的關鍵性要素的新型企業更是如此。他們把企業定義為既包括獨特的資產(物質資產或人力資產)也包括對這些資產擁有進入權的人的集合或紐結。強調企業並不是一個簡單的物質資產集合,而是這樣一個集合—不僅包括那些被共同所有的關鍵要素、天才和創意,還包括那些獲得這些關鍵要素使用權並且為之進行了相應的專用性人力資本投資的人們。總之,企業的經濟本質是「一個難以被市場複製的專用性投資的網絡」,而且是「圍繞關鍵性資源而生成的專用性投資的網絡」。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