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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大学法学院简称东吴大学(Soochow University),是1900年由美国基督教监理会创建于中国苏州的私立大学,是中国第一所西制大学[1]。最早称为“东吴大学堂”,英文称为“中国中央大学”(1901年6月24日,在美国田纳西州以“Central University in China”名称注册)。1908年,在美注册名称改为“Soochow University”。

办学历史

东吴大学法学院于1915年在上海昆山路中西书院原址成立,初称东吴大学法科;当时的东吴法科规定,学生需在大学文理科学习两年后才能投考法科,再学三年法律,先后五年方可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经学校介绍到美国大学读一年可获法学硕士学位,二年后可获法学博士学位;至上世纪二十年代,学校可授予法学硕士、博士学位。1926年增设法学研究所。1927年改为东吴大学法律学院(下设法律学系、会计学系),1935年又改为东吴大学法学院,是中国在教授中国法之外惟一系统地讲授英美法的学院,解放前中国最著名的法学院之一,亚洲第一所比较法学院,被称为世界上最优秀的比较法学院之一,培育比较法学及国际法人才贡献至钜。 从1930年代到1990年代,国际法院一共有过6位中国籍法官,从顾维钧开始,一直到1997年的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东吴法学院的教授或毕业生。

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东吴大学在上海的法学院,法律系并入华东政法学院(今华东政法大学),会计系和昆山路院址并入上海财政经济学院(今上海财经大学),学籍档案归属在原东吴大学校址办学的江苏师范学院(今苏州大学)。

学校简介

东吴大学法学院,1915年9月成立于上海,是中国在教授中国法之外惟一系统地讲授英美法的学院,解放前中国最著名的法学院之一,为亚洲第一所比较法学院,培育比较法学及国际法人才贡献至钜,在世界上也享有盛誉。东吴大学法学院早先称东吴法科,是在东吴大学校长(美籍)葛赉恩和薛伯赉、蓝金等人筹措下成立的,是美国教会在中国开办的第一所法律学校。当时的东吴法科规定,学生需在其他大学文理科学习两年后才能投考东吴法科,再学三年法律[2],先后五年方可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经学校介绍到美国大学读一年可获法学硕士学位,二年后可获法学博士学位。当时东吴大学法科前三届教务长都是美国人,1927年东吴法科正式改名为东吴法学院,后接三届中国院长是: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博士吴经熊,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盛振为,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杨兆龙。东吴法学院秉承了东吴大学的校训“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寓意学校教育与报效国家之间的逻辑关系。

20世纪40年代中期,海牙国际法学曾评选全球50位杰出法学家,中国有王宠惠、杨兆龙两人入选,皆是东吴法学院教授。从1930年代到1990年代,国际法院一共有过6位中国籍法官,从顾维钧开始,一直到1997年的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东吴法学院的教授或毕业生。而与东吴法学院有关的事件中,最为国人念怀的是他们在东京审判中做出的贡献。1946年至1948年间,盟国组建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采用的是英美法程序,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选,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急了,最后,蒋介石点名从东吴大学要人,其结果是——中国赴远东军事法庭的法官、检察官、顾问等人,几乎全部来自该校。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负责审理28名甲级日本战犯的《东京大审判》,开庭计817次,以6票对5票的微弱优势,将28名甲级战犯绳之以法,法庭上中方人员泰半出身东吴大学法学院,包括:向哲浚(检察官)、倪征燠(首席顾问)、桂裕、鄂森(检察官顾问)、裘邵恒(首任检察官秘书)、高文彬(翻译、检察官秘书)、方福枢、杨寿林(法官秘书)、刘继盛、郑鲁达(翻译)。

1951年,东吴大学在台校友倡议复校,筹组董事会,先于台北市汉口街成立东吴补习学校,设法政、商业、会计及英文四科。1954年台湾当局“教育部”以东吴补习学校办学绩效卓著,核准先行恢复东吴大学法学院,设法律、政治经济、会计四系并附设外国语文学系,为台湾地区第一所私立大学。1957年购得士林外双溪土地加上士林镇公所赠与之土地,积极推动建校事宜。1969年奉准恢复完全大学建制,随后逐步增设各学系与学院。

1952年,东吴大学与其他院校合并成立江苏师范学院(今苏州大学),东吴法学院的法律系并入华东政法学院(今华东政法大学),会计系和法学院院址并入上海财经学院(今上海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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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愧是东吴大学法学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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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