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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简称中共中央台办、中央台办或中台办)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简称国务院台办或国台办)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是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机构。在不同情况使用不同名称,如对在中国大陆投资的台商及工作的台籍工人称“国台办”,对中华民国政党使用“中共中央台办”的名义。

沿革

1954年7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对台小组。1955年,中央对台小组(后改为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后改为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对台办”)成立。办公室设在中共中央调查部,主任由周恩来总理办公室主任齐燕铭兼,杨荫东负责具体工作。文化大革命后期,杨荫东兼任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参加特赦战犯,特赦台湾武装特务,清理监狱,宽大释放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落实投诚起义人员政策,处理右派工作计持续5年。

1979年12月,恢复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1979年底,邓小平亲自主持对台工作,邓颖超、廖承志负责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列为中共中央直属单位,杨荫东任副主任,1982年春任主任,1985年9月离职。

1987年11月,蒋经国决定开放在台湾地区退伍军人赴中国大陆探亲,打开了台湾居民和中国大陆居民间数十年来被人为强制停止的往来。由此引发台湾老兵返回中国大陆家乡,及随之而来的台湾居民到中国大陆的旅游接待、两岸经贸往来及投资、婚姻、财产继承等涉台事务。在此情况下,原来的中国共产党内台湾工作机构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无法适应新形势。1988年,中共中央决定委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学谦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原铁道部部长丁关根筹组具备行政和管理职能的政府内台湾工作机构——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台办”)。

1988年9月9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为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1988年10月,在北戴河由吴学谦、丁关根与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庆洲、中共中央统战部局长耿文清、外交部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唐树备、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台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台湾投资贸易)主任安民开会,吴学谦传达了中央关于成立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决定,要求与会者汇报各自所在部门台湾工作的情况、任务及编制,并就拟设立的新机构的任务、机构设置、编制,及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已有的台湾工作部门的关系等问题发表意见。

1988年10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通知》(国办发〔1988〕71号),规定“台办是国务院处理对台事务的办事机构”,并由丁关根(国家计委第一副主任)兼任国务院台办主任,副主任为孙晓郁(来自中共中央统战部)、陈宗皋(来自国家计委)。

1989年5月31日,国务院任命唐树备为国务院台办副主任。当时,国务院台办工作人员很少,共分为5个组:秘书组、研究组、交往组、经济组、交流组。孙晓郁分管交往组,陈宗皋分管秘书组和经济组,唐树备分管研究组和交流组。丁关根经常召集这三位副主任,有时还有各组负责人,到丁关根的会议室开会。

1990年1月18日,国务院台办副主任唐树备以国务院台办发言人的名义,就国台办的机构职能等问题对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唐树备表示,国务院台办“作为国务院处理涉台事务的办事机构”,将“积极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涉台工作,推动两岸关系的日益缓和、相互往来的进一步发展”。其中,“组织、指导、管理、协调”被台办系统称作“八字方针”,这是吴学谦、丁关根创建国务院台办时报经中央批准的职能,延续至今。

1991年3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原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合并,成立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该办公室同时也是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中央对台工作小组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直接领导,日常工作由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承办。在此次合并中,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以杨斯德为主任的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中共中央的对台工作内部机构)与以王兆国为主任的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合并,王兆国担任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在王兆国努力下,人员编制增加,建立了10个局,后来略有调整。

1993年3月5日至7日,中共十四届二中全会在北京举行,通过了《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

1993年7月2日,中央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方案》确定的调整后的中共中央直属机构中,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与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1993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是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1998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2003年3月21日(国发〔2003〕8号)、2008年3月21日(国发〔2008〕11号)、2013年3月19日(国发〔2013〕14号)[2]在“国务院办事机构”均规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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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