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簡稱中共中央台辦、中央台辦或中台辦)和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1](簡稱國務院台辦或國台辦)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是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是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對台工作的方針政策的機構。在不同情況使用不同名稱,如對在中國大陸投資的台商及工作的台籍工人稱「國台辦」,對中華民國政黨使用「中共中央台辦」的名義。
沿革
1954年7月,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中央對台小組。1955年,中央對台小組(後改為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後改為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對台辦」)成立。辦公室設在中共中央調查部,主任由周恩來總理辦公室主任齊燕銘兼,楊蔭東負責具體工作。文化大革命後期,楊蔭東兼任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配合中央有關部門參加特赦戰犯,特赦台灣武裝特務,清理監獄,寬大釋放國民黨縣團以上人員,落實投誠起義人員政策,處理右派工作計持續5年。
1979年12月,恢復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1979年底,鄧小平親自主持對台工作,鄧穎超、廖承志負責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列為中共中央直屬單位,楊蔭東任副主任,1982年春任主任,1985年9月離職。
1987年11月,蔣經國決定開放在台灣地區退伍軍人赴中國大陸探親,打開了台灣居民和中國大陸居民間數十年來被人為強制停止的往來。由此引發台灣老兵返回中國大陸家鄉,及隨之而來的台灣居民到中國大陸的旅遊接待、兩岸經貿往來及投資、婚姻、財產繼承等涉台事務。在此情況下,原來的中國共產黨內台灣工作機構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已無法適應新形勢。1988年,中共中央決定委託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吳學謙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原鐵道部部長丁關根籌組具備行政和管理職能的政府內台灣工作機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台辦」)。
1988年9月9日,國務院第21次常務會議決定成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為國務院辦事機構,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1988年10月,在北戴河由吳學謙、丁關根與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李慶洲、中共中央統戰部局長耿文清、外交部台灣事務辦公室主任唐樹備、對外經濟貿易部對台辦公室(該辦公室負責台灣投資貿易)主任安民開會,吳學謙傳達了中央關於成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的決定,要求與會者匯報各自所在部門台灣工作的情況、任務及編制,並就擬設立的新機構的任務、機構設置、編制,及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已有的台灣工作部門的關係等問題發表意見。
1988年10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的通知》(國辦發〔1988〕71號),規定「台辦是國務院處理對台事務的辦事機構」,並由丁關根(國家計委第一副主任)兼任國務院台辦主任,副主任為孫曉郁(來自中共中央統戰部)、陳宗皋(來自國家計委)。
1989年5月31日,國務院任命唐樹備為國務院台辦副主任。當時,國務院台辦工作人員很少,共分為5個組:秘書組、研究組、交往組、經濟組、交流組。孫曉郁分管交往組,陳宗皋分管秘書組和經濟組,唐樹備分管研究組和交流組。丁關根經常召集這三位副主任,有時還有各組負責人,到丁關根的會議室開會。
1990年1月18日,國務院台辦副主任唐樹備以國務院台辦發言人的名義,就國台辦的機構職能等問題對新華社記者發表談話。唐樹備表示,國務院台辦「作為國務院處理涉台事務的辦事機構」,將「積極組織、指導、管理、協調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涉台工作,推動兩岸關係的日益緩和、相互往來的進一步發展」。其中,「組織、指導、管理、協調」被台辦系統稱作「八字方針」,這是吳學謙、丁關根創建國務院台辦時報經中央批准的職能,延續至今。
1991年3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原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和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合併,成立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該辦公室同時也是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中央對台工作小組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直接領導,日常工作由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承辦。在此次合併中,經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批准,以楊斯德為主任的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屬於中共中央的對台工作內部機構)與以王兆國為主任的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合併,王兆國擔任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和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主任。在王兆國努力下,人員編制增加,建立了10個局,後來略有調整。
1993年3月5日至7日,中共十四屆二中全會在北京舉行,通過了《關於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
1993年7月2日,中央發出《關於印發〈關於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和〈關於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方案》確定的調整後的中共中央直屬機構中,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與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
1993年6月24日,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是該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
1998年3月29日《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2003年3月21日(國發〔2003〕8號)、2008年3月21日(國發〔2008〕11號)、2013年3月19日(國發〔2013〕14號)[2]在「國務院辦事機構」均規定,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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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人民網
- ↑ 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 國發〔2013〕14號,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