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大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大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大连市纪委、中共大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共大连市委纪律检查机关,具有维护党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1]等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现任领导陈世海:中共大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并提名为市监委主任候选人
目录
历史沿革
文革前
1949年12月13日,经党中央和东北局批准,旅大区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
书记:郭述申
副书记:胡忠海
委员:张志诚、刘南生、康敏庄、李沐英(女)、裴济华(裴华夏)、郭钦、王玄(女)
1952年10月,经东北局批准,实行常务委员会负责制。
书记:吕健东
副书记:左友文
常务委员:吕健东、左友文、胡忠海、裴华夏、吕锡元、于青峰、张晓生
1954年11月,经东北局批准,常务委员会进行调整。
书记:胡忠海
第一副书记:左友文
第二副书记:项军
第三副书记:张晓生
常委:胡忠海、左友文、项军、张晓生、于青峰、沙诺、陈平、于子明
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监察委员会。10月31日,中共中央批准当年5月20日—6月8日召开的中共旅大市党员代表会议选举的13名委员和2名候补委员组成旅大市监察委员会。
书记:胡忠海
第一副书记:左友文
第二副书记:杨希萍
第三副书记:张晓生
常委:胡忠海、左友文、杨希萍、张晓生、陈平
1959年7月5日,中共旅大市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17名委员组成中共旅大市委监察委员会。7月10日,市委监察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一书记:傅忠海
第二书记:杨希萍
副书记:于亮、于青峰
常委:傅忠海、杨希萍、于亮、于青峰、沙诺、孙振芳、张晓生
1964年11月12日,中共旅大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19名委员组成中共旅大市委监察委员会。11月16日,市委监察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书记:杨希萍
副书记:于亮、李梅(女)
常委:杨希萍、于亮、李梅(女)、寒波(女)、葛亮、宋厚亭、杜玉友
1966年5月,市委监委工作受到“文化大革命”冲击,1967年3月停止工作。
文革后
1979年3月20日,中共旅大市五届一次全会选举41名委员组成中共旅大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书记:白清江
副书记:高诚、张树权、安宇、宋杰、高鸿羽、张广信、辛冶、荣蟠仑
常委:白清江、高诚、张树权、安宇、宋杰、高鸿羽、张广信、辛冶(女)、荣蟠仑、郭欠恒、白琳(女)、方炎军(女)、沙诺、吕景云、张化封、于青峰、王天昌、孙树岳、陆志坚、李金谱、刘华西
1983年3月28日,市委召开的五届七次扩大会议宣布,将中共大连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名为中共大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并调整了市纪委领导班子。
书记:毕锡桢
副书记:张晓生、赵学聪、周业智
常委:毕锡桢、张晓生、赵学聪、周业智、郝维桢、姜守信、郑仁智、常文进。
1985年7月15日,中共大连市第六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33名委员组成中共大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7月20日,中共大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书记:于桂荣(女)
副书记:赵学聪、周业智
常委:于桂荣(女)、赵学聪、周业智、郝维桢、姜守信、于传源、张承恩。
1990年5月16日,中共大连市第七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27名委员组成中共大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5月20日,中共大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书记:于桂荣(女)
副书记:马育文、张承恩
常务委员:于桂荣(女)、马育文、张承恩、于传源、姚家凯、林久平
第八届
1995年6月20日,中共大连市第八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29人为中共大连市第八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6月24日,中共大连市第八届纪委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书记:王希智
副书记:张承恩、娄玉华(女)、林久平
常委:王希智、张承恩、娄玉华(女)、林久平、张治亮、宋德福、胡志民、王星航、吴广有
第九届
2001年5月31日,中共大连市第九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33人为中共大连市第九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6月3日,中共大连市第九届纪委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书记:王会全
副书记:王业滨、王星航、宋德福
常委:王会全、王业滨、王星航、宋德福、胡志民、王明安、丛培敏、王海燕(女)、于永利
第十届
2006年6月26日,中共大连市第十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43人为中共大连市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6月25日,中共大连市第十届纪委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书记:里景瑞
副书记:董呈发、王明安、王海燕(女)
常委:里景瑞、董呈发、王明安、王海燕(女)、胡志民、丛培敏、刘文柱、安文盛(锡伯族)、王志峰
十一届
2011年7月13日,中共大连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43人为中共大连市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7月16日,中共大连市第十一届纪委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书记:刘爱军
副书记:徐从琪、王明安、王海燕(女)
常务委员:刘爱军、徐从琪、王明安、王海燕(女)、王杰文、安文盛(锡伯族)、王志峰、刘锡昂、高飞(女)
十二届
2016年11月15日,中共大连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47人为中共大连市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11月17日,中共大连市第十二届纪委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书记:郝宏军(2019年12月) 、杨宇新(2020年1月) 、陈世海(2021年6月)
副书记:李尔恭、高飞(女)、于国喜
常务委员:郝宏军、李尔恭、高飞(女)、于国喜、赵玉琨、李新涛、裘孝锁、姜述俊、陈艳(女)、李巍、于文峰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区市县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2]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负责管辖单位的案件指导、协调。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区市县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其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做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市党风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有关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参与制定党内有关法规。
八、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和撤销本级和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市委直属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各区市县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系统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审核、考察各区市县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协助市委组织部考核区市县和市直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负责市直单位纪委(纪检组)副书记(副组长)考核任免;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民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本机关内干部、工人的人事管理。
十、负责综合分析全市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的情况,提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意见,履行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职责,对全市纠风专项治理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协调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省纪委、监察厅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参考文献
- ↑ 反腐败永无止境,搜狐,2022-01-21
- ↑ 成为一名党员的标准是什么?,搜狐,201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