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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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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宜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宜春市纪委。是中共宜春市纪律检查机关,具有维护党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中国共产党宜春市第四届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黄冬生

目录

主要职责

中共宜春市纪委、市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两个关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主要职责有:

1、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对党员[1]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4、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6、保障党员的权利。

机构设置

中共宜春市纪委、市监委纳入本套部门预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编制人数 75 人,其中行政编制 70 人,事业编制5人;在职人数67人,另有离休人员 2人,退休人员 18人。

监察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2]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现任领导

书记 :黄冬生

副书记 :王晓娜(女) 孙启华 刘学军

常务委员会委员: 刘 璇(女) 朱劭武

所获荣誉

2022年6月,宜春市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拟被推荐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

参考文献

  1. 作为一名党员应该怎么做,搜狐,2021-06-05
  2. 公职人员三境界,搜狐,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