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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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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宣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宣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宣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中共宣城市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现任中共宣城市委常委、宣城市纪委书记,宣城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王为明

主要职责

中共宣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宣城市监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

市纪委

市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对全市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1]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监察委

市监委依照法律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等。

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

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是市纪委监委管理的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全市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培训重要基地,同时承担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留置场所。

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泾县分中心

泾县分中心是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的分中心,是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管理的副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全市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培训重要基地,同时承担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留置场所。

市纪委监委网络和信息中心

市纪委监委网络和信息中心是市纪委监委管理的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反腐倡廉电化教育,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网络信息化建设和运维保障工作。

市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贯彻党中央、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巡视办)和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市委巡察工作。承担市县巡察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对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指导县市区委开展巡察工作。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完成省委巡视办、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工作任务

市纪委监察委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全会精神,按照市纪委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标本兼治,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持之以恒学懂弄通做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领航导向。深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理解和把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指导实践、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把教育成果转化为坚定理想信念、砥砺党性心性、忠诚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

第二,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贯彻落实市委“三查三问”意见,推动“两个维护”落细落实。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认真履行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协助职责,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扭住主体责任,履行监督专责,实施精准问责。

第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体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和指导,在坚持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基础上,重点围绕线索管理、审查调查、处分处置等环节,建立健全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工作机制。深化派驻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监察权向基层延伸。增强监督合力,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优势。

第四,坚持教育监督一体推进,切实以严管体现厚爱。扎实开展以“严规矩、强监督、转作风”为主要内容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深挖细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的种种表现,严肃整治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等问题。做实做细监督职责,贯通运用“四种形态”,突出监督的政治属性,继续开展“一县一品”廉洁文化品牌创建等工作。

第五,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第六,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一线、群众身边延伸。深入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以及民生领域专项整治。深挖涉黑腐败和黑恶势力“保护伞”,严查“村霸”、宗族恶势力和黄赌毒背后的腐败行为。强化整治责任,坚持群众身边问题靠身边党组织解决。

第七,不断强化巡察监督,推进巡察利剑直插基层。深入贯彻党章和巡视工作条例,在深化政治巡察、深化巡视巡察整改、强化成果运用上持续发力,推动巡察向村、社区延伸;抓好基础工作、巡察质量、自身建设的提升,着力推动巡察监督提质增效。

第八,坚持从严从实,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带头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履职能力。加大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建设力度。强化自我监督约束,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组织机构

市纪委监委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机关党委、所属事业单位和派驻(出)机构。

职能部门

内设职能部门具体为:办公室、组织部(派驻机构干部管理科)、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组织协调办公室)、第一至第七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信息技术室。

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市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设备装备采购、办公用房等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等。

组织部(派驻机构干部管理科):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协调办理市管干部任职前、出国(境)回复市委组织部意见工作等。

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

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负责提出全市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建议;起草、修改全市纪检监察制度;参与起草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等。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全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关于作风建设规定、纠正“四风”工作、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等。

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受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组织协调办公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有关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归口管理审查调查有关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负责协调落实省纪委监委交办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等事宜,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等;承担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一至第四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督促检查联系单位(地区)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关于作风建设规定、纠正“四风”工作;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监督推动省委巡视和市委巡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联系单位(地区)政治生态状况进行分析研判;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或移交负责审查调查的纪检监察室;承担联系单位(地区)及市管干部的廉政档案建立、维护、应用等工作;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第五至第七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市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县(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移送的需核实后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负责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起诉,办理对不起诉决定申请复议、跟踪移送司法后案件进展等相关事宜;承办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等。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研判有关纪检监察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负责对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政治生态状况进行分析研判;负责对巡视巡察纪委发现的典型问题予以通报,并督促抓好巡视巡察纪委反馈问题的整改等。

信息技术室:负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信息情报和技术装备保障服务,承担信息查询分析系统的建设、管理、应用;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搜查、勘验检查工作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市委巡察机构党群工作。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巡视办)和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巡察工作;

(三)承担市县巡察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指导县市区委开展巡察工作;

(六)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完成省委巡视办、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文秘科。负责市委巡察机构日常运转工作。承办公文处理、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行政事务、后勤保障、档案管理和宣传工作等;负责政策法规研究和巡察工作制度建设,起草巡视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文稿;承办市委有关会议议定事项的任务分解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联络指导科。负责巡视联络工作。承担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有关工作;组织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并参加巡察监督,承办巡察组沟通联络及中期督导等工作;负责审核巡察报告、反馈意见等重要文稿;负责市委巡察工作人才库建设,调配巡视巡察抽调人员。

督察督办科。负责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督察督办。审核整改报告,督促检查、汇总分析整改落实情况,承担市委有关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负责巡视相关材料移交工作,建立问题和问题线索台账;承办与有关单位协同推进巡视整改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督导、指导县市区委巡察工作,承办县级巡察工作的备案工作。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