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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扬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扬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扬州市纪委、中共扬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纪委机关与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合署后的市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市委全面负责。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现任中共扬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朱永安。

主要职责

1、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1]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市、区)党委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监察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负责初步核实同级党委或它的成员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并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向上一级纪委报告接到的对下一级党委(党组)及其成员的检举控告。

5、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负责人违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犯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情节的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律和规定程序办理);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6、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

7、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9、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及其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10、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县(市、区)纪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考察审核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和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的干部进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见;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

11、承办上级纪委、市委、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13个: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法规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一室、纪检监察二室、纪检监察三室、纪检监察四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按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市委巡视工作联络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

无下属单位。

监察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2],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现任领导

中共扬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朱永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