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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图链接来自 搜狐 的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于全国人大闭会时行使国家立法机关职权。

作为一院制国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间接、差额选举产生。现有175名成员,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与当届全国人大相同,一般为五年。现任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于2018年3月当选就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于1954年[1],其组织形式和宪法地位与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和民族院相似,根据列宁国家学说是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而不仅仅是立法机构。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曾仅限于解释法律等。而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在立法中占关键地位,并有权颁布和修改大部分法律和法令。全国人大所表决的议案,一般也是由常委会三读提交。

组织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年中的绝大部分时间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职权。其组织系统由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内设机构组成。委员长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委员长会议。

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 解释法律;
  5.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 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3.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4.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5.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6.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7.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8. 决定特赦
  19.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20.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1.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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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