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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宪法性法律<ref>[https://www.sohu.com/a/358452255_120206461 我国宪法性法律包括哪些? ],搜狐,2019-12-05</ref>,且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政治性文件。 | + | [[File: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jpeg|有框|右|<big>国徽</big>[https://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q_70,c_zoom,w_640/images/20180930/b35de051bf5f45afb71126e8699180d8.jpeg 原图链接][https://m.sohu.com/a/257088454_99918866 来自 搜狐 的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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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是宪法性法律<ref>[https://www.sohu.com/a/358452255_120206461 我国宪法性法律包括哪些? ],搜狐,2019-12-05</ref>,且带有[[ 宪法]] 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政治性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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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为总则。 | 第一章为总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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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情况。 | 第三章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情况。 | ||
− | 第四章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情况。 | + | 第四章规定了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 的组织情况。 |
第五章为附则。 | 第五章为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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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 ==修订== | ||
−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 |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进行第一次修正。 | + |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 决议]] 》,进行第一次修正。 |
− |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 + |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
− |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进行第三次修正。 | + |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进行第三次修正。 |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进行第四次修正<ref>[http://news.sohu.com/20041027/n222720970.shtml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搜狐,2004-10-27</ref>。 |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进行第四次修正<ref>[http://news.sohu.com/20041027/n222720970.shtml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搜狐,2004-10-27</ref>。 | ||
−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进行第五次修正。 | +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 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进行第五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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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1年1月13日 (三) 05:36 的最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是憲法性法律[1],且帶有憲法內容而經國家立法機關依法賦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進行法律解釋的政治性文件。
章節
第一章為總則。
第二章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情況。
第三章規定了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織情況。
第四章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情況。
第五章為附則。
修訂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進行第一次修正。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進行第三次修正。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進行第四次修正[2]。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進行第五次修正。
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我國憲法性法律包括哪些? ,搜狐,2019-12-05
- ↑ 受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1),搜狐,200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