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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社会行政事务的组成部门。民政部成立于1978年5月,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沿革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1954年9月,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12月,内务部被撤消。

1978年2月,程子华负责筹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由中央调配,司局长及以下干部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政工小组调配;中央组织部、国务院政工小组推荐一部分青年干部,并准备吸收一批当年毕业的大学生;民政部人员编制200人(不包括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原第八机械工业部办公地点分配给民政部使用。程子华出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首任部长兼党组书记。

1978年5月20日,民政部召开第一次党组会,并正式开始办公。1978年9月16日至27日,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1],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应急管理部。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农业部的草原防火、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中国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职责

根据《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民政部承担下列职能:

  1.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3. 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 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6. 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7. 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8. 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9. 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10. 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1. 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12. 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3. 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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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