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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宪法[1]制定的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专门法律。其宗旨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

1992年5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根据本法第五章规定,本法对在华外国人的效力与中国公民相同。此外,各地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本法不适用于香港及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目录

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定义

集会: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条件与限制

举行游行、集会、示威的条件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原则上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该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2]

但是以下情况例外:

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举行游行、集会、示威的限制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则是不被许可的:

反对中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中国政府所声索的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煽动中国境内民族分裂的;

政府认定会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除此以外,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除了特别批准外,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国宾下榻处;

重要军事设施;

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上述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当地政府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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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