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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石材业商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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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石材业商会是一家位于北京市用来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商会简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石材业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是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由中国具有代表性石材企业发起成立的行业商会。 根据中国热点经济行业发展状况,全国工商联相继成立 了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全国工商联五金商会、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1]、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等31个全国性行业组织,同时全国工商联已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总商会组织建立了广泛联系。以上都为我们石材商会会员提供了强有力的对外合作和横向合作基础。

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将代表中国石材业广大企业的共同利益,致力于抓住石材行业发展的热点、焦点问题,做到求真务实、有的放矢、注重成效。

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主要建设五个平台:国际交流平台;技术支持平台;主动合作贸易平台;法律平台;金融平台。

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具体工作是:

一是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行业改 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是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制定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平等竞争;

三是组织石材产品交易活动,指导流通市场有序发展;

四是承担国家对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修改,经政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是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比活动;

六是承担行业的科研管理、质量管理、质量认证、质量监督;

七是负责企业国际合作与交流,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先进技术、项目,招商引资等。

由此,使商会初步形成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独立开展工作的新机制。

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的目标是提高我国石材产业整体水平,实现中国跻身世界石材工业强国。

商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石材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石材业商会,英文名称是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StoneIndustry,缩写为CCCSI。

第二条本商会是石材业行业及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建设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坚持政治建会,牢牢把握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团结立会,发挥企业家自主办会优势,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听党话、跟党走;坚持服务兴会,积极搭建经济服务平台,助推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领域创新发展;坚持改革强会,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手段,不断提升商会的吸引力、影响力、竞争力,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全国工商联。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商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中共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综合党委。

第八条 本商会党组织在商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积极开展统战工作,建设先进文化,对商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涉及商会方向性问题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党建带会建。会长和党组织负责人对商会“三重一大”和方向性问题应沟通一致,党组织意见建议会长办公会应予以尊重。党组织和会长办公会出现原则性分歧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出现难以调和的重大分歧时应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按全国工商联协调意见办理。

第九条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领导层党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具体管理办法按中共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综合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商会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党组织负责对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业务工作进行领导。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导。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会员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

(二)经济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会员交流与合作;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助推会员创新发展;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流合作,帮助会员有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行业领域情况调研和统计分析,助推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诉求反映。搭建平台,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就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建言献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四)权益维护。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政策制定,推动政策落实,参与第三方评估等工作。

(五)诚信自律。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六)协同参与社会治理。鼓励支持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精准扶贫、风险防范、污染防治工作,注重安全生产,助推区域经济发展,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