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国际交流促进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中华医学国际交流促进会致力于开展国际和地区间医学交流与合作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
中华医学国际交流促进会(China Council For Medicine International Promotion,英文缩写为CCMIP)是致力于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促进会自成立以来,大力促进医学事业的发展,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1],为人民健康服务。是发展中华医学科技事业并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社会力量。
建设宗旨
中华医学国际交流促进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政府核准成立,按照相关国际法律及基本社会公德开展各项活动。本会以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香港特区基本法,本着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技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技的国际交流与共同发展,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类健康服务。
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医学交流与合作,促进医学事业发展。
(二)开展医学学术研讨及国际间学术交流,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三)评价、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和考核,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技业务水平。
(五)宣传、奖励优秀医学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促进会优秀工作人员。
(六)编辑出版医学、科普等各类图书资料、期刊及音像制品。
(七)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等。
(八)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积极为人类的健康服务。
(九)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促进国际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
(十)承办党和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十一)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十二)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会员条例
中华医学国际交流促进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四类。
第九条 中华医学国际交流促进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
(一)普通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者。
(二)专科会员
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后,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三至五年以上者;或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或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资深会员
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学术威望,在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并作出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
(四)名誉会员
在医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的领导和着名专家、学者,支持本会工作,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或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五)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会员入会的程序
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普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报本会秘书处审批,由本会发给证书。
专科会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或本会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秘书处审批,经本会专科分会备案,由本会发给证书。
资深会员由本会专科分会或本会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发给证书。
名誉会员由本会专科分会或本会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由会长授予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发给证书。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
1、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在本会出版的书刊上有优先发表着述的权利;优先参加本会及所在专科分会举办的会议或活动;可取得本会相关项目奖励的候选人资质。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 单位会员
1、权利 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获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可取得本会相关项目奖励的候选单位资质。
2、义务 与普通会员、专科会员的义务相同。
各类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普通会员、专科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未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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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意义和价值 ,搜狐,2021-11-15
- ↑ 宪法基本知识解读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