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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经国家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于2006年2月18日正式宣布成立。

机构简介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英文“China Convention / Exhibition / Event Society”,缩写CCEES),是由从事或热心会展经济研究和教学的专家、学者以及会展相关行业工作者和团体自愿组织的学术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1]社团组织,它将以会展的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政策理论为研究方向,紧密联系中国会展经济的实际,聚集各方面的人才和力量,共同为促进中国会展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的特色、优势和重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名称定位不同。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是目前国内唯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冠以“中国”、“会展经济”字样的,全国性的组织机构。

第二,职能范围不同。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作为以中国会展经济为研究和工作范围的组织,其职能定位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实务(应用)研究等方面,并且首先从政策研究和实务(应用)研究入手开展相关工作;力争通过会展实践,孕育、发展和有中国特色的会展经济论,并以此促进中国会展经济水平的提升。因此,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不是会展行业的协会组织、不是具有协调、管理和领导会展行业的组织机构。但是,随着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工作的展开、作用的发挥和影响的扩大,研究会在中国会展经济和会展行业的发展中就必将能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三,业务范围不同。研究会所研究的对象和业务的范围是中国的会展经济。这里“会展”的概念是既包括展览,也包括会议,还包括节庆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譬如会展旅游等)。而且研究的重点也定位在会展经济的发展体制、相关政策、运营机制、内在规律等方面。这与以“展览”为主的一些组织是有所区别的。

第四,会员构成不同。行业协会的会员一般来说是本行业内的企业。而研究会的会员范围要更为广泛。其首批会员既包括了会展企业,又包括了研究机构学者、高等院校教师、会展组织单位、会展专业媒体、会议展览中心、相关服务公司等。会员的构成中既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又有相当数量的个人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又占有相当的比重。此外,由于会展经济的范畴要比会展行业的范畴更广,因此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的成员构成也必然要比其他一些以展览为主的行业性、专业性组织的成员构成更加丰富和更加广泛。

第五,服务重点不同。研究会不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有利于站在国家的、宏观的、公正的立场和高度来研究问题和提出意见。研究会成立以后拟先着手进行一些公共性的、基础性的和联合性的工作。譬如:关于会展经济活动中的基本术语、概念标准、统计口径的研究;关于研究成果的评审推荐;关于“第三方”的评估认证以及咨询培训;以及在政府部门授权下开展专项调研;与其他相关组织机构联合、共同开展研究活动等。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Convention / Exhibition / Event Society ,缩写:CCE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或热心会展经济研究和教学的专家、学者以及会展相关行业工作者、社会组织[2]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会展经济研究的科研、教学、咨询和实业工作者,贯彻国家会展产业方针、政策,坚持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会展经济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我国会展经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会展经济科学体系做出贡献。这里的“会展经济”系指包括会议、展览、活动(主要包括:节庆、赛事、演艺、会展旅游、公关活动等),以人群聚集为主要形式,以开展交流为主要目的,以经贸、文化、宣传、教育等方面成果为主要体现的各种项目,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相关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功效)。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会展产业的方针、政策和会展行业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会展经济科学研究活动,在国内外举办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会展研究人员参与会展政策、会展发展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会展经济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奖励工作;

(五)组织开展与会展业务相关的各类调研、咨询、评估、培训、考察活动;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和会展理论与业务书籍,建立会务网站,开展信息交流;

(七)组织会展经济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境外会展团体和个人的联系与交往活动;

(八)组织开展与会展产业发展相关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为会员和会展经济科研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和业务管理水平服务;

(九)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推荐会员的重要研究成果,促进会展科研成果的开发转化和推广运用;

(十)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的委托,组织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个人会员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单位会员须是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的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无不良信誉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接受、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1年内仍未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时,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