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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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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晶体学会是中国晶体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1],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中国晶体学会是我国发展晶体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机构简介

中国晶体学会前身为国际晶体学联合会中国委员会,1978年以该名义加入国际晶体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Crystallography,IUCr)。 1984年唐有祺院士当选为该会第十三届执行委员,1987年又当选为该会第十四届副主席。1999~2005年中国科协书记张泽院士任执行委员会委员。学会于1986年在北京组织了首届小分子结构国际学术会议,1988年在天津组织了晶体学暑期国际训练班,1993年在北京成功举办了国际晶体学联合会第十六届学术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加强了国际晶体学界对我国晶体学领域的了解,扩大了国际影响。 1993年3月30日经国家科委批准成立中国晶体学会,4月9日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致民政部准予登记,8月19日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学会成立。首届理事长为唐有祺。会址设在北京大学。学会目前为第六届理事会。历届理事长为:唐有祺、闵乃本、饶子和、林建华、高松。

学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每4年改选1次,由全国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现为第六届理事会,由90名理事组成,理事长为苏晓东。目前在册会员1890人。 常务理事会下设生物大分子、小分子、粉末衍射、晶体生长与材料表征、电子显微学、药物晶体学、极端条件晶体材料等7个专业委员会和晶体学教育与普及工作委员会。监事会为第一届,由5名理事组成,监事长为麦振洪。学会党委为第一届,由9名党委成员组成,书记为孙俊良,副书记为苏成勇。

中国晶体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晶体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Crystallographic Society,缩写是CCr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晶体学工作单位与晶体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组织中国晶体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紧密团结凝聚科学技术工作者在党的周围,以促进晶体学的繁荣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发挥晶体学学科交叉渗透的特点,积极组织国内外各项学术活动,进行广泛的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特别重视新发现、新发明、新观点与新理论,不断促进我国晶体学水平的发展与提高。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晶体学及其相关学科科学知识,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与晶体学有关的学术刊物、专着及丛书,积极宣传、介绍、推广晶体学有关的计算机软件、仪器、设备等。

(三)对国家的科学、技术、教育、政策中涉及有关晶体学及相关内容的问题,积极提供咨询、建议,发挥本会作为国家科技政策的参谋、助手作用。

(四)依法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学科发展。

(五)举办有关晶体学培训,开展晶体学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向上级组织机构培养和举荐各类高级晶体学相关领域的人才。

(六)按照规定经批准对有突出贡献的晶体学工作者实行表彰、奖励;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和认证等工作。

(七)接受委托开展晶体学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

(八)促进晶体学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组织本会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荣誉会员、港澳台地区会员和外籍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本会入会条件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学生会员: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注册在读硕士生和博士生;

(二)普通会员:从事晶体学教学、研究及其应用,具有助研、讲师、工程师及同等技术职称以上者;取得晶体学科或相关学科硕士学位及硕士学位以上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晶体相关研究、教学、生产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在科研、教学、生产上取得一定成就者;热心晶体学发展,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管理人员;

(三)荣誉会员:为我国晶体学的发展或学会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士;

(四)港澳台地区会员:在学术上有一定成就,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专家、学者;

(五)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家、学者;

(六)单位会员:与晶体学科或晶体学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外籍会员须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二)学生会员和普通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的学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荣誉会员、港澳台地区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由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其中港澳台地区会员、外籍会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单位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荣誉会员:

1、参加本会的活动;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港澳台地区会员、外籍会员:

1、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七)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