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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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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肩负促进我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技术进步、合作交流与创新发展的使命责任,是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为支撑单位、面向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技术领域唯一的全国性国家一级学会,是促进和发展我国广播、电影、电视和网络视听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机构简介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成立于1982年,是在国家民政部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学会成立近40年来形成了较好的社会资源与学术地位,在全国广电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目前下设二十个专业委员会和一些专项研究工作组织,覆盖了图像、声音、照明、信息技术、广播技术、网络视频、电影高新技术、标准与测试、广播融媒体[1]、传输覆盖、转播技术、摄影摄像、先进影像、台网协作和城市电视等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科学技术的所有领域。众多的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来自全国范围各级各类广播影视及新媒体视听的重要单位、专业媒体和创新企业,涵盖了许多广电行业的专家学者、技术骨干和行业精英,已经成为我国广电行业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学术团体之一。

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设立了“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面向全行业进行集中评选。另外,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每年度都将举办北京国际电视技术研讨会(ITTC)等国际学术会议。在新发展形势要求下,学会在行业凝聚、技术促进与交流互鉴等方面,将继续发挥联系、沟通及服务全国广电科技工作者桥梁纽带的作用和影响。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注重团结全国广大的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和网络视听新媒体领域的专业媒体、社会力量和科技人员,深度参与并积极协同影视技术学会的活动组织、项目实施、服务交流与发展合作,增强和扩大全行业共同繁荣发展、成长提高和服务建设的参与度、覆盖面和典型性。

积极开展以面向全行业和全媒体的技术研究、项目合作、标准宣贯、应用管理和创新支撑为主要抓手,着眼生产力创新和新业务支持,发挥学术促进作用。

积极开展日常性和渐进式的科技普及、技能培训、知识服务、继续教育 [2]和职称评审、人才推荐等定期活动、定点项目与定制服务,发挥人才成长作用。

积极开展各类科技成果鉴定、技术项目评估、专业资质认证、信息资源管理,以及组织进行科技成果和专业人才等方面的奖项评审与奖励表彰等,发挥科技评价作用。

积极开展跨行业、跨领域、跨层级和跨国别的多向合作与广域交流,充分发挥和积极利用学会现有的专业资源和发展机会,寻求开发行之有效、形式多样的活动及项目,发挥发展合作作用。

积极开展并坚持不懈地为全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和网络视听新媒体领域的广大科技人员提供全方位、多形式和持续性的权益保护与信息上达,集中反映广大会员单位及会员个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挥权益服务作用。

面对媒体行业融合创新环境下,行业变化、业务变化和技术变化的新需求、新特点和新情况,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将以不忘初心、不辱使命、不负韶华的担当和决心,增强公信力、号召力和凝聚力,积极地进行全新调整与转型升级,要面向更广大的管理领域,面向更规范的行业服务,面向更多样的专业要求,面向更远大的发展目标,巩固已有的业绩品牌与活动影响,新创更多的行业服务和新型合作。进而成为一个能够符合媒体融合需要、符合科技创新需要、符合总台发展需要和符合社会进步需要的学术力量和发展平台。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英译名为China Society of Motion Picture and Television Engineers,英文缩写CSMPTE。

第二条本学会性质: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是由中国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行业的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发展我国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学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本学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团结广大影视科技工作者,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推广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先进技术和标准,组织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支持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技术的发明创造与革新。

(二)组织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服务与合作。

(三)组织开展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技术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国际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技术交流、服务与合作

(五)开展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技术的科学普及工作。

(六)开展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技术科学论证,提出技术政策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咨询服务、技术标准研制;根据学术发展需要,举办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科技成果及设备展览,参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认证。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期刊及相关数字出版物。

(八)按照规定经批准,设立并开展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等表彰奖励活动。

(九)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可申请成为学会的个人会员。

(1)学生会员

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专业在校研究生、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拥护学会的章程,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具有积极探索精神,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2)普通会员

从事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应用、产业、教育管理、传媒、服务的科技技术工作者,已获得或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拥护学会的章程,积极参加学会活动,交纳会费,可申请为会员。

(3)高级会员

从事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应用、产业、教育、管理、传媒、服务的科技技术工作者,已获得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水平的科技技术人员,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拥护学会的章程,愿意加入学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交纳会费,可申请为高级会员

(4)资深会员

具有五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或长期从事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工作,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或在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方面有较高的水平、重要贡献、成绩卓着和重大影响者,拥护学会的章程,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可以成为资深会员。

(5)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6)高级顾问

本学会根据开展学术活动及学会业务等需要,可聘请业内专家和资深人士担任学会高级顾问,高级顾问原则上应是学会的高级会员或资深会员,高级顾问可受学会委托承担学会相关技术咨询、学术评审等工作。

(五)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合法设立的与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及相关技术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地方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等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除外),拥护学会的章程,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交纳会费,可申请成为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1)可直接在学会网站填写入会申请书,并附上有单位盖章的推荐入会申请书、相应的职称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由两位本学会高级会员推荐,并附相应的职称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随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变动,会员可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现级会员转为上一级会员。

(3)由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核,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上具有同单位名称一致的相关证书、法人代码或相关证明材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本学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包含外籍会员);

(三)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本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本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