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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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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学部成立于1955年,是国家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咨询机构。负责对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和重大科学技术决策提供咨询,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提出研究报告,对学科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目标提出建议,对重要研究领域和研究机构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和指导。

目录

机构简介

中国科学院院士从全国最优秀的科学家中选出,每两年增选一次。全体院士[1]大会是学部的最高组织形式,学部主席团是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中国科学院院长担任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现设有数学物理学部、化学部、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地学部、信息技术科学部和技术科学部六个学部。

重要贡献

60多年来,中国科学院学部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学部成立初期,组织学部委员参与制定了《1956-1967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成为新中国科技发展史上第一个里程碑。1986年,89位学部委员建议在中国科学院实行面向全国的自然科学基金,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我国基础研究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同年3月,王大珩、王淦昌、陈芳允、杨嘉墀4位学部委员上书党中央,建议加强中国高科技的研究和发展,形成了国家“863”计划,对促进我国高技术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993年,在王大珩、师昌绪、张光斗、张维、罗沛霖、侯祥麟等学部委员的倡议下,成立了中国工程院,极大推动和提升了我国工程科技事业的发展。1993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改称中国科学院院士。

近年来,学部围绕我国西部大开发、城镇化发展战略、国家安全、应对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学科发展战略、科学教育、人口老龄化等重大问题开展咨询研究,形成了一系列咨询成果报送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节选)

(1992年第六次学部委员大会通过, 2021年第二十次院士大会第九次修订)

序言

1955年国务院批准中国科学院学部(以下简称学部)成立并确认首批学部委员。1992年制定《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章程(试行)》。199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改称为“中国科学院院士”。1994年,学部修订《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正式建立院士制度。此后至2014年,《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经过七次修订。《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依据宪法和法律以及《中国科学院章程》制定,是学部各项工作和规章制度的基础和根本依据。

第一章 院士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二条 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遵守宪法[2]法律,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学风正派的中国公民,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了系统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成就,并为中国科学技术事业或人类文明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可被推荐并当选为院士。

第三条 院士的权利与义务

(一)院士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院士会议等学部组织的学术活动;

2. 参加咨询评议工作、对国家科学技术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3. 推荐和选举院士、外籍院士;

4. 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学部常设领导机构成员。

(二)院士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

2. 积极推动科学技术队伍建设;

3. 遵守院士章程和行为规范,维护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

年满80周岁的院士不再参加推荐、选举院士和外籍院士的工作,不担任学部常设领导机构成员。

参考文献

  1. 院士是什么级别?,搜狐,2023-03-27
  2. 宪法基本知识解读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