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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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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是于2003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家民政部注册成立的国家一级协会,主管部门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协会接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农业农村部的共同指导。是一个跨行业的野生植物保护公益组织,也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国际植物园联盟(BGCI)、国际野生物种贸易组织(TRAFFIC)、国际园艺学会(ISHS)、国际木文化学会(IWCS)的成员和合作伙伴,致力于开展全国野生植物保护行业管理[1]、理论研究、国际合作、科普宣传。保护工作涉及国家公园与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凝聚了中国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各大专院校等科研机构的数千名植物科学家,以及全国野生植物保护工作者,是中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的重要力量。

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Wild Plant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CWP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野生植物学术交流、理论研究、培植繁育、合理利用、国际合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科普宣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政府联系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团结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宣传国家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普及和推广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全民的野生植物保护意识;广泛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科技交流,合理利用我国的野生植物资源,为推动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然资源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七条 本会会徽为银杏图案。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宣传教育、展览展示和科学普及活动;

(二)为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业务咨询、技术培训和与之相关的培育服务;

(三)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和社会需要的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政策调研、项目论证、项目实施,参与国家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决策咨询等工作;

(四)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的监督管理,反映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重大问题,提出科学性建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发行野生植物保护的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同国内外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的组织和个人建立联系,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参加野生植物保护的社会公益活动;

(八)从事其他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培植繁育、合理利用活动;热心、支持和参与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加入本会及自由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会反应工作情况,提供有关工作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和科普活动,支持本会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第十四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及日常联系由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可以申请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开通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