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修訂間的差異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创建页面,内容为“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3月1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四届二次常委会在京成功召开。中国…”) |
|||
(未顯示同一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2 次修訂) | |||
行 1: | 行 1: | ||
+ | {|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 | |- | ||
+ | |<center><img src=https://p2.itc.cn/images01/20220525/69635cbfa21e4371a66751c3cc08a410.jpeg width="300"></center> | ||
+ | <small>[https://www.sohu.com/a/551046025_121277501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
+ | |} | ||
− | + |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3月11日 ,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四届二次常委会在京成功召开。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赵欣处长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张亮副秘书长主持,来自[[ 中国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ref>[https://www.sohu.com/a/298927565_100237755 中国的银行分类_各银行区别] ,搜狐,2019-03-04</ref> 等25家中间业务专委会常委单位代表,以及恒丰银行等4家会员单位代表80余人参加了会议。 | |
− |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3月11日 | ||
==会议表示== | ==会议表示== | ||
− | 赵欣处长对于专委会在2021年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减费让利相关工作以及系列调研表示感谢,就近期出台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做了背景解读和政策辅导,并鼓励各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坚持“惠企利民”,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 + | 赵欣处长对于专委会在2021年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减费让利相关[[ 工作]] 以及系列调研表示感谢,就近期出台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做了背景解读和政策辅导,并鼓励各行积极承担[[ 社会责任]] ,坚持“惠企利民”,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
− | 张亮副秘书长感谢银保监会消保局一直以来对中间业务专委会的关心、支持和指导。同时表示,希望各行在新的一年里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减费让利、惠企利民各项政策部署,深入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专委会将聚焦业务发展诉求,发挥好监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搭建好业务和数据交流平台,深度研究、提升行业战略管理水平,不断促进行业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 + | 张亮副秘书长感谢银保监会消保局一直以来对中间业务专委会的关心、支持和[[ 指导]] 。同时表示,希望各行在新的一年里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减费让利、惠企利民各项政策部署,深入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专委会将聚焦业务发展诉求,发挥好监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搭建好业务和数据交流平台,深度研究、提升行业战略[[ 管理]] 水平,不断促进行业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
==会议内容== | ==会议内容== | ||
− | 会议听取了第四届中间业务专委会常务副主任招商银行财务会计部谢琳副总经理作2021年工作报告,并介绍2022年工作计划;专委会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邸慧清副总经理介绍了《中国银行业中间业务发展报告(2022)》课题研究方案;还听取了中间业务专委会办公室主任侯哲作“2021年商业银行减费让利工作专题汇报”和“专委会各成员行2021年积分情况通报”。审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2021年工作总结》《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2021年工作计划》《<中国银行业中间业务发展报告(2022)>课题研究方案》三项议案。 | + | 会议听取了第四届中间业务专委会常务副主任招商银行财务会计部谢琳副总经理作2021年工作报告,并介绍2022年工作[[ 计划]] ;专委会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邸慧清副总经理介绍了《中国银行业中间业务发展报告(2022)》课题研究方案;还听取了中间业务专委会[[ 办公室]] 主任侯哲作“2021年商业银行减费让利工作专题汇报”和“专委会各成员行2021年积分情况通报”。审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2021年工作总结》《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2021年工作计划》《<中国银行业中间业务发展报告(2022)>课题研究方案》三项议案。 |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节选)== |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节选)== | ||
行 17: | 行 21: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条 | + | 第一条 为明确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 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 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 , 制订本[[ 制度]] 。 |
− | 第二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 + | 第二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是[[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
− | 第三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会员银行中间业务收费行为,提高中间业务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中间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 + | 第三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强化行业自律<ref>[https://www.sohu.com/a/273677104_115495 加强行业自律 是关键],搜狐,2018-11-07</ref> ,规范会员银行中间业务收费行为,提高中间业务[[ 管理]] 水平,促进银行业中间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
− | 第四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加强自律。 | + | 第四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的[[ 工作]] 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加强自律。 |
===第二章 职责=== | ===第二章 职责=== | ||
行 29: | 行 33: | ||
第五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 第五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 ||
− | (一)依据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银行中间业务的政策、法规 | + | (一)依据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银行中间业务的[[ 政策]] 、法规 , 组织制定并贯彻落实中间业务自律公约及制度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成员单位执行,提高行业中间业务服务水平; |
− | (二) 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收集、反映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争取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发展中间业务的政策支持; | + | (二) 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收集、反映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争取监管部门对[[ 银行业]] 发展中间业务的政策支持; |
− | (三)建立银行服务收费检查通报制度 | + | (三)建立银行服务收费检查通报制度 , 组织开展[[ 服务]] 收费相关情况的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和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
(四)协调解决成员单位中间业务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改进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 (四)协调解决成员单位中间业务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改进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 ||
− | (五)建立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做好银行热点问题应对处置等工作。 | + | (五)建立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做好[[ 银行]] 热点问题应对处置等工作。 |
− | (六)组织中间业务培训、中间业务发展课题研究及国内外业务考察等活动,促进成员单位中间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 + | (六)组织中间业务[[ 培训]] 、中间业务发展课题研究及国内外业务考察等活动,促进成员单位中间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
− | (七)受理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 | + | (七)受理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 , 通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 约束成员单位依法合规[[ 经营]], 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
(八)完成监管机构、协会和各成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 (八)完成监管机构、协会和各成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 ||
行 47: | 行 51: | ||
===第三章 成员单位=== | ===第三章 成员单位=== | ||
− |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参加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 | + |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参加中间业务[[ 专业]] 委员会; |
− |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经申请 | + |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经申请 , 承诺遵守本[[ 规则]] 并指定代表部门 , 即可成为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 |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 ||
行 57: | 行 61: | ||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 ||
− | (三)对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 + | (三)对中间业务[[ 专业]] 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 ||
行 63: | 行 67: | ||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 ||
− | (一)遵守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 + | (一)遵守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 规则]] 及各项规章制度 , 执行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
− | (二)自觉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 + | (二)自觉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 市场]] 环境 , 维护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
− | (三)关心支持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 | + | (三)关心支持中间业务[[ 专业]] 委员会工作 , 积极参加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行 73: | 行 77: | ||
===第四章 全体会议=== | ===第四章 全体会议=== | ||
− | 第十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 | + | 第十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 , 由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 具体由成员单位负责中间业务[[ 管理]] 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 ||
− | (一)审定、修订行业中间业务的各项共识、公约和基本规章制度 | + | (一)审定、修订行业中间业务的各项共识、公约和基本规章[[ 制度]]; |
(二)选举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 (二)选举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 ||
− | (三)审议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 + | (三)审议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 报告]]; |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十二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 + | 第十二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 原则]] 上每年召开一次 , 遇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
− |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 | + |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 , 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列席。另外,相关业务领域的外部专家也可受邀参加[[ 会议]] 。 |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 ||
− |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 | + |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 , 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 , 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 方式]] 进行表决。 |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四分之三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四分之三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 ||
行 97: | 行 101: | ||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 ||
− | 第十七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组成。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 + | 第十七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组成。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 产生]], 每届任期三年 , 连选可以连任。 |
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 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 ||
行 103: | 行 107: | ||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 ||
− | (一) 召集全体会议 | + | (一) 召集全体会议 ; |
− | (二) 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 + | (二) 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 |
− | (三) 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 | + | (三) 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 , 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 |
− | (四) 审定行业中间业务条线的基本工作制度、行业自律规范等 | + | (四) 审定行业中间业务条线的基本工作[[ 制度]] 、行业自律规范等 ; |
− | (五) 组织协调公众服务收费投诉和开展服务收费检查 | + | (五) 组织协调公众[[ 服务]] 收费投诉和开展服务收费检查 ; |
− | (六) 提出会议议题或提交相关议案 | + | (六) 提出会议议题或提交相关议案 ; |
− | (七) 选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 + | (七) 选聘[[ 办公室]] 主任、副主任 ; |
(八) 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 (八) 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 ||
− |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1-2次 | + |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1-2次 , 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单位参加方能召开。经中间业务[[ 专业]] 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
− |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列席。另外 | + |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列席。另外 , 相关业务领域的外部[[ 专家]] 也可受邀参加会议。 |
− |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 | + |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决议实行表决制 , 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 , 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 |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四分之三以上到会成员单位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 + |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四分之三以上到会成员单位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 原则]] 。 |
==参考文献== | ==参考文献== | ||
[[Category: 500 社會科學類]] | [[Category: 500 社會科學類]] |
於 2022年10月25日 (二) 20:20 的最新修訂
中國銀行業協會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3月11日,中國銀行業協會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四屆二次常委會在京成功召開。中國銀保監會消保局趙欣處長出席了本次會議。會議由中國銀行業協會張亮副秘書長主持,來自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1]等25家中間業務專委會常委單位代表,以及恆豐銀行等4家會員單位代表80餘人參加了會議。
目錄
會議表示
趙欣處長對於專委會在2021年配合監管部門開展的減費讓利相關工作以及系列調研表示感謝,就近期出台的《中國銀保監會關於規範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銀保監規〔2022〕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做了背景解讀和政策輔導,並鼓勵各行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堅持「惠企利民」,持續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張亮副秘書長感謝銀保監會消保局一直以來對中間業務專委會的關心、支持和指導。同時表示,希望各行在新的一年裡提高政治站位,認真落實減費讓利、惠企利民各項政策部署,深入學習領會並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精神,持續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專委會將聚焦業務發展訴求,發揮好監管部門與會員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搭建好業務和數據交流平台,深度研究、提升行業戰略管理水平,不斷促進行業發展,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會議內容
會議聽取了第四屆中間業務專委會常務副主任招商銀行財務會計部謝琳副總經理作2021年工作報告,並介紹2022年工作計劃;專委會副主任、中國建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邸慧清副總經理介紹了《中國銀行業中間業務發展報告(2022)》課題研究方案;還聽取了中間業務專委會辦公室主任侯哲作「2021年商業銀行減費讓利工作專題匯報」和「專委會各成員行2021年積分情況通報」。審議通過了《中國銀行業協會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2021年工作總結》《中國銀行業協會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2021年工作計劃》《<中國銀行業中間業務發展報告(2022)>課題研究方案》三項議案。
中國銀行業協會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保障其及時、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工作組織,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的宗旨是強化行業自律[2],規範會員銀行中間業務收費行為,提高中間業務管理水平,促進銀行業中間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是依法合規、公平公正、加強自律。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職責主要包括:
(一)依據國家和監管部門有關銀行中間業務的政策、法規,組織制定並貫徹落實中間業務自律公約及制度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成員單位執行,提高行業中間業務服務水平;
(二) 依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及時收集、反映成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爭取監管部門對銀行業發展中間業務的政策支持;
(三)建立銀行服務收費檢查通報制度,組織開展服務收費相關情況的檢查,並對檢查情況和違規行為進行通報;
(四)協調解決成員單位中間業務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提出改進銀行中間業務管理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五)建立網絡輿情應對處置工作機制,做好銀行熱點問題應對處置等工作。
(六)組織中間業務培訓、中間業務發展課題研究及國內外業務考察等活動,促進成員單位中間業務的創新和發展;
(七)受理成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通過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約束成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八)完成監管機構、協會和各成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成員單位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均可參加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單位經申請,承諾遵守本規則並指定代表部門,即可成為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八條 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會議議案的提案權;
(三)對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成員單位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單位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決議;
(二)自覺維護銀行業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維護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良好聲譽;
(三)關心支持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四)成員單位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全體會議
第十條 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組成,具體由成員單位負責中間業務管理工作的相關負責人組成。
第十一條 全體會議行使以下職責:
(一)審定、修訂行業中間業務的各項共識、公約和基本規章制度;
(二)選舉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副主任單位及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三)審議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四)審議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遇行業重大突發事件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監管部門列席。另外,相關業務領域的外部專家也可受邀參加會議。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委單位、成員單位提出,經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四分之三以上到會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條 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單位組成。常委單位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常務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可以決定增減常委單位。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 召集全體會議;
(二) 執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
(三) 在全體會議閉幕期間,行使全體會議的職責;
(四) 審定行業中間業務條線的基本工作制度、行業自律規範等;
(五) 組織協調公眾服務收費投訴和開展服務收費檢查;
(六) 提出會議議題或提交相關議案;
(七) 選聘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八) 負責全體會議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1-2次,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單位參加方能召開。經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務副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任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員。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監管部門列席。另外,相關業務領域的外部專家也可受邀參加會議。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委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四分之三以上到會成員單位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參考文獻
- ↑ 中國的銀行分類_各銀行區別 ,搜狐,2019-03-04
- ↑ 加強行業自律 是關鍵,搜狐,201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