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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收入国家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组成,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分级管理。[1]

中央财政收入在我国财政收入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担负着保障国家具有全局意义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科学、国防、行政、外交等各项经费的供给,对支援少数民族地区、调节各级地方预算和救济地方重大自然灾害等,也起着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属于中央财政的收入主要包括 (1)地方财政的上缴;

(2)中央各经济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业,以及中央、地方双重领导而以中央管理为主的企业(如民航、外贸等企业)的缴款;

(3)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75%部分,海洋石油资源税的50%部分和证券印花税的75%部分;

(4)银行结益的缴款国债收入和其他收入等。[2]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