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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收入國家財政收入由中央財政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組成,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和地方的分級管理。[1]

中央財政收入在我國財政收入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擔負着保障國家具有全局意義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科學、國防、行政、外交等各項經費的供給,對支援少數民族地區、調節各級地方預算和救濟地方重大自然災害等,也起着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1994年實施分稅制財政體制後,屬於中央財政的收入主要包括 (1)地方財政的上繳;

(2)中央各經濟管理部門所屬的企業,以及中央、地方雙重領導而以中央管理為主的企業(如民航、外貿等企業)的繳款;

(3)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等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增值稅75%部分,海洋石油資源稅的50%部分和證券印花稅的75%部分;

(4)銀行結益的繳款國債收入和其他收入等。[2]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