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修訂間的差異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国) |
|||
行 31: | 行 31: | ||
==中国== | ==中国== | ||
− | + | 中国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为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 |
+ | |||
+ | ===公益性=== | ||
+ | |||
+ |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 年 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 的 教育,是[[国 家]] 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 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 ||
+ | |||
+ | ===统一性=== | ||
+ | |||
+ |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 中 ,从始至终强调在全 国 范围内 实行 统一的 义务教育 ,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 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 ||
+ | |||
+ | ===强制性=== | ||
+ | |||
+ |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政府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 ||
+ | |||
+ | ==法律修订== | ||
+ | |||
+ | 1986 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 ||
+ | |||
+ |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 修正。 | ||
+ | |||
+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作出修改将 第 四 十条中的 “出版 行 政部门”修改为“出版主管部门” 。 | ||
==新规定== | ==新规定== |
於 2020年3月5日 (四) 04:45 的修訂
義務教育指政府有義務運用公共資源保障所有適齡兒童接受的教育。義務教育的三個基本原則是強制、普遍與免費。凡是適齡兒童都應強制接受教育的義務,並且教育對象沒有階級或是出身的限制,此外還必須是免納學費的。1717年,普魯士王國開始實施義務國民教育,是全世界第一個實施義務教育的國家。《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第一款指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現代大部份的國家和地區都有實施義務教育,但年數和成效不一。
在日常生活中,強制教育、普遍教育及免費教育均與義務教育通用,但嚴格來說,這些字詞只提及了義務教育的部份基本原則。
各地免費教育年期
年期 | 地區 |
---|---|
15年 | |
13年 | (大部分預科學校免費) |
12年 | |
11年 | |
10年 | |
9年 | (內蒙古、廣東珠海等地為12年) (各州不同,有些州12年) |
8年 | |
6年 | |
4年 | 尚無資料 |
0年 |
中國
中國義務教育的三個基本性質為強制性、公益性、統一性。
公益性
所謂公益性,就是明確規定「不收學費、雜費」。公益性和免費性是聯繫在一起的如修訂的義務教育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統一性
統一性是貫穿始終的一個理念。在新法中,從始至終強調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義務教育,這個統一包括要制定統一的義務教育階段教科書設置標準、教學標準、經費標準、建設標準、學生公用經費的標準等等。這些與統一相關的內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來。
強制性
強制性又叫義務性。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是學校、家長和社會的義務。誰違反這個義務,誰就要受到法律的規範。家長不送學生上學,家長要承擔責任;學校不接受適齡兒童、少年上學,學校要承擔責任;政府不提供相應的條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規範。
法律修訂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作出修改將第四十條中的「出版行政部門」修改為「出版主管部門」。
新規定
根據已正式實施的廣東|廣東省《關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生學籍檔案,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細則》明確規定,9年義務教育期間,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開除學生,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學校只能根據中小學生處分規定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細則》還明確「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提前達到高一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可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全面考核並上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普通高中書面報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跳一級。」
改革意見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義務教育質量事關億萬少年兒童健康成長,事關國家發展,事關民族未來。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教育大會部署,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建設教育強國,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現就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立德樹人,着力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
二、堅持「五育」並舉,全面發展素質教育
三、強化課堂主陣地作用,切實提高課堂教學質量
四、按照「四有好老師」標準,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
五、深化關鍵領域改革,為提高教育質量創造條件
六、加強組織領導,開創新時代義務教育改革發展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