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北商会
云南省河北商会在云南省招商合作局、云南省民政厅、河北省工商联合会的大力支持下,根据国务院(1998)250号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理>>[1],经过一年多的筹备,云南省河北商会筹备组于2010年6月19日召开了云南省河北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大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河北商会章程》,选举出以高平生为会长的云南省河北商会第一届领导班子。
目录
机构简介
商会有常务副会长七人、副会长八人、常务理事四人、理事八人,共有会员单位102家。投资经营范围涉及到矿业、地产、机电产品、旅游酒店、通讯、标准件、汽车及配件、建材、家具、纺织、胶带、丝网、农业机械及各类轴承等领域。
云南省河北商会于2010年10月19日举行揭牌庆典大会。全体冀商有决心、有信心利用商会平台,发挥集体优势,响应冀滇两省政府的号召,实行多方位多层次的经济合作,在投身西部大开发和云南省的建设发展中扬冀商威名、展燕赵风采。
商会章程
云南省河北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云南省河北商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云南省内的河北籍(或祖籍河北)从事生产、经营工商企业人士自愿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2]。
第三条 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合作服务;团结在滇的河北企业,以构建冀商之家为己任,通过本会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财富共享,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号召,全力参与云南省的经济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80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遵守国家及云南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二)为河北在云南省的企业做好政策服务;发挥协调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培训和联谊活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市场和投资信息,为企业和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五)发挥桥梁作用,促进两省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六)帮助河北企业做好在云南省的投资、合作项目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并做好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河北籍人士在云南省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河北的企业在云南省内从事经纪活动的法人机构;
(四)企业有良好的信誉,热心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全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及相关的会员证件。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拖欠达6个月或连续3次不参加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可以聘用;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可选举产生,也可聘用,聘用的秘书长不承担会费。本会第一届秘书长以聘用形式产生;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6万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2万元/年;
(四)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五)理事单位:¥2000元/年;
(六)会员单位:¥5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和社团登记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10年1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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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4-8
- ↑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 ,搜狐,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