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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协会英文名称:Yunnan Green(Oganic)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YGOIFA。 协会是由我省从事和热心于农业产业化生产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科研、教育、生产、销售、储运、监测、咨询、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经营性的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省委、省政府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战略方针为指导,致力于云南省农业产业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强我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1]、无公害农产品的研究、开发,搭建产业服务平台,构建产品营销网络,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生产水平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市场化、信息化和产业化进程,为我国建设小康和谐社会服务。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云南省农业厅,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云南省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协会;英文名称:Yunnan Green(Oganic)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YGOI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我省从事和热心于农业产业化生产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科研、教育、生产、销售、储运、监测、咨询、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经营性的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省委、省政府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战略方针为指导,致力于云南省农业产业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强我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研究、开发,搭建产业服务平台,构建产品营销网络,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生产水平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市场化、信息化和产业化进程,为我国建设小康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云南省农业厅,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新闻南路25号3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职能,负责云南农产品及“三品”一标的研发、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规范产业的自我管理,保证本产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和全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趋势,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绿色食品[2]、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流通、科研各个环节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和对策。

(三)对产业内商品价格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四)协助或参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开展行检、行评工作,表彰先进。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打假和整顿工作;

(五)及时有效地宣传贯彻党的产业政策,展示产业成果,推介业内名人、名品,打造我省绿色产业驰名品牌。

(六)协调我省有关部门,推进绿色(有机)食品产供销、农科教的有机结合,促进绿色食品产业的联合与合作;

(七)争取较有力的社会支持,整合绿色资源,增强绿色食品产业的综合实力和产品的市场开拓能力,提升我省绿色食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为云南绿色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和加快产业化进程提供有效服务;

(八)普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商品知识,倡导绿色消费。加强绿色市场的建设,推进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组织产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呼声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本会由云南省内从事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管理、教学、科研、开发、生产、储运、销售、监测、服务等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参与,共同发起组成,并由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并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从事绿色食品产业事业或热心于绿色食品产业事业的个人(含团体会员单位人员),承认本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愿意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宗旨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加本协会召开的有关会议或举办的有关活动;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向社会宣传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知识;

(八)收集交流绿色食品产业的技术、市场等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或解聘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专、兼职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生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或出席有关重要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缺席时(或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权利;

(二)检查秘书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监督副会长、秘书长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对会长负责,并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协议或出席有关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月 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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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