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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而使被交易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

这种经济活动是以实物形态为基本特征的出卖财产收益的行为;是多层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是为产权转让提供条件和综合配套服务;开展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资金结算交割、股权登记等业务活动。产权交易具有限制性、复杂性、多样性、市场性等特征。 这种经济活动是以实物形态为基本特征的出卖财产收益的行为;是多层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是为产权转让提供条件和综合配套服务;开展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资金结算交割、股权登记等业务活动。产权交易具有限制性、复杂性、多样性、市场性等特征。而产权交易所就是产权交易所是固定地、有组织地进行产权转让的场所,依法设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总的来说产权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交易地点,进行产权交易,其职能是:(1)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2)组织产权交易活动;(3)审查产权交易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资格及转让行为的合法性;(4)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信息等中介服务;(5)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管。产权交易所的业务不仅包括股权交易,还包括国有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等,不同产权交易所或有自己的特有业务设置。总的来说,只要是合法的企业产权转让和实物财产出售都可以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国有产权交易由于其特殊属性,除遵守《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以外,还需要遵循《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特定的产权交易规则,且主要表现在进场交易。2016年6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发布,国有产权交易有了新的具体指导文件,特别是企业增资行为被纳入监管范围。产权市场已经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在服务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国企提质增效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介绍下当前国有产权交易主要流程及交易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控方案。

一、国有产权交易主要流程

产权交易包括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和企业增资交易,除具体类型产权交易特点有所差异外,主要交易流程基本相同,包括内部决策、交易审批、审计评估、组织交易、产权交割等具体环节,32号令规定了主要的交易流程和要求,以下简要整理。

(一)内部决策

1.可行性研究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并论证转让方案。

2.职代会审议

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3.集体决策

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同意转让标的公司产权,并确定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交易审批

(三)审计评估

1.财务审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2.清产核资

因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不再处于控股地位,或使国有独资企业变为非国有独资企业的,需进行清产核资。

3.评估备案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四)组织交易

1.交易方式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以下仅讨论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的交易。

2.信息预披露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企业增资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对于产权转让导致国有企业控制权发生变动的,必须进行预披露信息环节,此环节不得省略,但可将预披露与正式披露合并,且整体披露至少40个工作日。

3.提交挂牌申请

转让方需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及相关材料,具体需提交材料,由各产权交易机构规定。

4.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产权交易机构审核通过后,通过网站、报纸等方式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正式披露信息除预披露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条件、转让底价;(2)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3)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4)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5.确定意向受让方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6.组织竞价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7.签订合同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五)产权交割

1.价款结算

股权转让、资产转让交易价款只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增资转让,允许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但非货币资产需与增资企业经营相关,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由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向集团公司备案,并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且基准日与交割日相差不超过1个月。

2.出具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3.交易信息公告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股权变更登记

标的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如股东变更登记。

转让方转让部分产权,导致标的企业国有股东出资比例发生变化的,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转让方转让全部产权,导致标的企业不再占有国有资产的,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二、国有产权交易主要风险防范

(一)明确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范围

根据32号令规定,国有产权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其中国有控制企业,指国有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判断国有控制企业时,要考虑国有控股企业等是否能实际支配相关企业以及支配程度。

32号令对非国有产权并未严格要求进场交易。实践中存在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参股企业中,非国有股东要求转让其持有的国有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股权情形,按照现行规定,并非属于强制进场交易情形。国资监管机构鼓励非国有产权也进场公开交易,对于此种进场交易是否必须严格按照32号令规定执行存在空白地带,如此种情形的交易是否也必须履行评估备案手续,我们认为在现行规定并未严格要求此类产权进场交易,可以不履行评估备案手续,而更加尊重转让方的自主意志,交易也由市场予以选择,当然转让需要遵守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规则。

(二)注意转让方委托交易的风险点 对于产权交易机构和意向受让方而言,应仔细审查转让方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料不规范。企业证照不在有效期内、委托书授权事项表述不清楚、股东会决议事项表述、签署不规范、职工安置方案签字不齐全等。特别是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完善对后续交易完成和履行具有重要影响。二是审批不完善。转让方未获得批准单位对转让行为的审批、评估报告未经备案或核准。或者转让方、标的企业内部决策不清晰等。三是未获权利人同意。交易标的涉及抵押、查封,未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等。四是权属不清晰。如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五是要求受让方具备相应许可资质,该资质限制违反32号令规定,或构成实际不公平。

作为产权交易机构,应对转让方所提交资料的齐全性、转让标的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交易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对转让标的存在权属不清晰,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等潜在风险,应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或由转让方、相关权利人出具声明或承诺等方式化解风险,尽可能的避免法律责任。

(三)注意信息披露环节的风险点 在信息披露环节,要求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否则可能会由于信息披露不全导致后续产生纠纷。应按32号令和交易机构规定的时间要求发布信息公告,发布信息不得有重大隐瞒,如标的企业的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当地的政策要求、环保要求、债权债务及企业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障碍等均应予以充分披露。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此外,在资产转让中,转让方还应在信息公告中设置实物资产展示期。

(四)注意不同类型产权转让捆绑交易风险 现实中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和企业增资交易大多一事一议,分类管理。32号令并未直接规定三种交易类型捆绑交易情形,但法无禁止即可为。实践中,确实有转让方有将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捆绑交易需求,或者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捆绑交易需求,如果不加区分容易出现违规行为,但严格分开交易也的确影响交易效率。对此,只要程序和工作做到位,除个别特定限制确实无法捆绑交易的,其他情形可以捆绑交易。但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捆绑交易的,应满足前置公司内部审核程序;股权转让和增资捆绑交易,应为同一标的或者同一转让方的项目。在具体交易中,还应当协调解决好原有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

(五)保障标的企业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2条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因此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需充分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并进行通知,建议全体股东达成一致,明确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股东不愿意购买的,则应取得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对于其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需充分保障其优先购买权,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六)注意防范受让方不履约的风险 为提高交易成功率,在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前,转让方通常会先期寻找具有一定能力的意向受让方签署框架协议。但产权交易要求公开进场交易,并不能担保之前的意向受让方一定能成功摘牌,否则可能因违规设定资质条件而使交易无效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在框架协议中明确意向受让方如届时进场交易不能成功摘牌时的处理方式。实践中,也会出现转让方挂牌后,未征求到合格的意向受让方,签署框架协议的意向受让方不报名或者报名后不摘牌等情况。建议在签署框架协议时收取一定的履约保证金,一旦其不报名或不摘牌,则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并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对于通过正常程序摘牌的受让方也可能不履约,则在事前就明确规定摘牌不履约的法律责任,尽量减少转让方损失。 [1]

国有产权交易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要遵循特定的交易规则。作为法律服务机构,无论是为转让方还是受让方提供法律服务,均需要熟悉国有产权交易规则,严格防范交易过程中可能的法律风险;同时,法律服务机构也应当主动思考,在现有强制性规定前提下研究创新可行的服务方案,为交易达成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