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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交易是指交易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通過購買、出售、兼併、拍賣等方式,將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企業產權轉讓給另一方當事人,而使被交易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法律行為。
這種經濟活動是以實物形態為基本特徵的出賣財產收益的行為;是多層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職能是為產權轉讓提供條件和綜合配套服務;開展政策諮詢、信息發布、組織交易、產權鑑證、資金結算交割、股權登記等業務活動。產權交易具有限制性、複雜性、多樣性、市場性等特徵。 這種經濟活動是以實物形態為基本特徵的出賣財產收益的行為;是多層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職能是為產權轉讓提供條件和綜合配套服務;開展政策諮詢、信息發布、組織交易、產權鑑證、資金結算交割、股權登記等業務活動。產權交易具有限制性、複雜性、多樣性、市場性等特徵。而產權交易所就是產權交易所是固定地、有組織地進行產權轉讓的場所,依法設立的、不以贏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總的來說產權交易所是依法設立的交易地點,進行產權交易,其職能是:(1)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2)組織產權交易活動;(3)審查產權交易出讓方和受讓方的資格及轉讓行為的合法性;(4)為產權交易雙方提供信息等中介服務;(5)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對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管。產權交易所的業務不僅包括股權交易,還包括國有產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等,不同產權交易所或有自己的特有業務設置。總的來說,只要是合法的企業產權轉讓和實物財產出售都可以在產權交易所進行交易。
國有產權交易由於其特殊屬性,除遵守《民法總則》、《合同法》規定以外,還需要遵循《企業國有資產法》及特定的產權交易規則,且主要表現在進場交易。2016年6月,《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32號令)發布,國有產權交易有了新的具體指導文件,特別是企業增資行為被納入監管範圍。產權市場已經成為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組成部分,在服務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盤活存量資產、促進國企提質增效等方面都發揮着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介紹下當前國有產權交易主要流程及交易過程中的主要法律風險及防控方案。
一、國有產權交易主要流程
產權交易包括股權轉讓、資產轉讓和企業增資交易,除具體類型產權交易特點有所差異外,主要交易流程基本相同,包括內部決策、交易審批、審計評估、組織交易、產權交割等具體環節,32號令規定了主要的交易流程和要求,以下簡要整理。
(一)內部決策
1.可行性研究
轉讓方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制定並論證轉讓方案。
2.職代會審議
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3.集體決策
轉讓方按照企業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同意轉讓標的公司產權,並確定企業原股東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交易審批
(三)審計評估
1.財務審計
產權轉讓事項經批准後,由轉讓方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涉及參股權轉讓不宜單獨進行專項審計的,轉讓方應當取得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期年度審計報告。
2.清產核資
因產權轉讓導致國有股東不再處於控股地位,或使國有獨資企業變為非國有獨資企業的,需進行清產核資。
3.評估備案
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產權轉讓事項,轉讓方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准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四)組織交易
1.交易方式
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以下僅討論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的交易。
2.信息預披露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企業增資預披露時間不得少於40個工作日。
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國資監管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對於產權轉讓導致國有企業控制權發生變動的,必須進行預披露信息環節,此環節不得省略,但可將預披露與正式披露合併,且整體披露至少40個工作日。
3.提交掛牌申請
轉讓方需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信息披露申請及相關材料,具體需提交材料,由各產權交易機構規定。
4.發布信息披露公告
產權交易機構審核通過後,通過網站、報紙等方式發布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公開徵集受讓方,公告時間不少於20個工作日。正式披露信息除預披露內容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1)交易條件、轉讓底價;(2)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3)競價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4)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產權轉讓項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於經核准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信息披露期滿未徵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後重新進行信息披露。降低轉讓底價或變更受讓條件後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新的轉讓底價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准單位書面同意。 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徵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5.確定意向受讓方
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並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准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6.組織競價
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照披露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
7.簽訂合同
受讓方確定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五)產權交割
1.價款結算
股權轉讓、資產轉讓交易價款只能通過產權交易機構以貨幣進行結算。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方式。但首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有效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增資轉讓,允許投資方以非貨幣資產出資,但非貨幣資產需與增資企業經營相關,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由增資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同意並向集團公司備案,並經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認投資方的出資金額。且基準日與交割日相差不超過1個月。
2.出具交易憑證
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並且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及時為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3.交易信息公告
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結果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公告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4.股權變更登記
標的企業應當及時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如股東變更登記。
轉讓方轉讓部分產權,導致標的企業國有股東出資比例發生變化的,辦理變動產權登記。
轉讓方轉讓全部產權,導致標的企業不再占有國有資產的,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二、國有產權交易主要風險防範
(一)明確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範圍
根據32號令規定,國有產權包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其中國有控制企業,指國有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判斷國有控制企業時,要考慮國有控股企業等是否能實際支配相關企業以及支配程度。
32號令對非國有產權並未嚴格要求進場交易。實踐中存在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參股企業中,非國有股東要求轉讓其持有的國有控股企業或參股企業股權情形,按照現行規定,並非屬於強制進場交易情形。國資監管機構鼓勵非國有產權也進場公開交易,對於此種進場交易是否必須嚴格按照32號令規定執行存在空白地帶,如此種情形的交易是否也必須履行評估備案手續,我們認為在現行規定並未嚴格要求此類產權進場交易,可以不履行評估備案手續,而更加尊重轉讓方的自主意志,交易也由市場予以選擇,當然轉讓需要遵守產權交易機構的基本規則。
(二)注意轉讓方委託交易的風險點 對於產權交易機構和意向受讓方而言,應仔細審查轉讓方是否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資料不規範。企業證照不在有效期內、委託書授權事項表述不清楚、股東會決議事項表述、簽署不規範、職工安置方案簽字不齊全等。特別是職工安置方案是否完善對後續交易完成和履行具有重要影響。二是審批不完善。轉讓方未獲得批准單位對轉讓行為的審批、評估報告未經備案或核准。或者轉讓方、標的企業內部決策不清晰等。三是未獲權利人同意。交易標的涉及抵押、查封,未獲得相關權利人同意等。四是權屬不清晰。如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五是要求受讓方具備相應許可資質,該資質限制違反32號令規定,或構成實際不公平。
作為產權交易機構,應對轉讓方所提交資料的齊全性、轉讓標的企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交易條件和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以及交易方式的選擇等內容進行規範性審核。對轉讓標的存在權屬不清晰,以及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等潛在風險,應妥善解決相關問題、或由轉讓方、相關權利人出具聲明或承諾等方式化解風險,儘可能的避免法律責任。
(三)注意信息披露環節的風險點 在信息披露環節,要求及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否則可能會由於信息披露不全導致後續產生糾紛。應按32號令和交易機構規定的時間要求發布信息公告,發布信息不得有重大隱瞞,如標的企業的項目建設進度要求、當地的政策要求、環保要求、債權債務及企業經營中面臨的主要障礙等均應予以充分披露。正式披露信息期間轉讓方不得擅自變更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內容和條件。此外,在資產轉讓中,轉讓方還應在信息公告中設置實物資產展示期。
(四)注意不同類型產權轉讓捆綁交易風險 現實中股權轉讓、資產轉讓和企業增資交易大多一事一議,分類管理。32號令並未直接規定三種交易類型捆綁交易情形,但法無禁止即可為。實踐中,確實有轉讓方有將股權轉讓和資產轉讓捆綁交易需求,或者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捆綁交易需求,如果不加區分容易出現違規行為,但嚴格分開交易也的確影響交易效率。對此,只要程序和工作做到位,除個別特定限制確實無法捆綁交易的,其他情形可以捆綁交易。但股權轉讓和資產轉讓捆綁交易的,應滿足前置公司內部審核程序;股權轉讓和增資捆綁交易,應為同一標的或者同一轉讓方的項目。在具體交易中,還應當協調解決好原有股東優先購買權問題。
(五)保障標的企業原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2條規定:「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轉讓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的,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條規定的「書面通知」「通知」「同等條件」時,可以參照產權交易場所的交易規則。」因此在產權交易過程中,需充分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並進行通知,建議全體股東達成一致,明確原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對於其他股東不願意購買的,則應取得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文件。對於其需要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需充分保障其優先購買權,詳細進行信息披露。
(六)注意防範受讓方不履約的風險 為提高交易成功率,在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前,轉讓方通常會先期尋找具有一定能力的意向受讓方簽署框架協議。但產權交易要求公開進場交易,並不能擔保之前的意向受讓方一定能成功摘牌,否則可能因違規設定資質條件而使交易無效並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建議在框架協議中明確意向受讓方如屆時進場交易不能成功摘牌時的處理方式。實踐中,也會出現轉讓方掛牌後,未徵求到合格的意向受讓方,簽署框架協議的意向受讓方不報名或者報名後不摘牌等情況。建議在簽署框架協議時收取一定的履約保證金,一旦其不報名或不摘牌,則扣除相應的保證金,並要求其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對於通過正常程序摘牌的受讓方也可能不履約,則在事前就明確規定摘牌不履約的法律責任,儘量減少轉讓方損失。 [1]
國有產權交易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進行,要遵循特定的交易規則。作為法律服務機構,無論是為轉讓方還是受讓方提供法律服務,均需要熟悉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嚴格防範交易過程中可能的法律風險;同時,法律服務機構也應當主動思考,在現有強制性規定前提下研究創新可行的服務方案,為交易達成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