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成立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沿革
2013年10月23日,为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由六省区七部委协作联动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北京实质性启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和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的负责人当天在北京召开首次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主持会议。
2018年7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8〕54号)[1]称,“为推动完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调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
职责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通知》规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以下称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 组织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统筹研究解决区域大气环境突出问题;
- 研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组织实施考评奖惩;
- 组织制定有利于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审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划等文件;
- 研究确定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
- 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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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18〕54号,中国政府网
- ↑ 国务院: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 ,搜狐,2018-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