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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jpeg|有框|右|<big>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big>[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cover/wipo_pub_328.jpg 原图链接][https://www.wipo.int/publications/es/details.jsp?id=320&plang=ZH 来自 wipo 的图片]]]
 
[[File: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jpeg|有框|右|<big>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big>[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cover/wipo_pub_328.jpg 原图链接][https://www.wipo.int/publications/es/details.jsp?id=320&plang=ZH 来自 wipo 的图片]]]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10月26日,由国际劳工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共同发起,在罗马缔结了该公约。1964年5月18日,该公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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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 (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10月26日,由[[ 国际劳工组织]]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共同发起,在罗马缔结了该公约。1964年5月18日,该公约生效。
  
2018年5月28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把《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中对歌唱家及演员的保护进行了现代化更新,授予了表演者在已录制和尚未录制表演中的经济权利以及某些精神权利,规定保护期必须至少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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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8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ref>[https://www.sohu.com/a/237716800_116132 真人秀火爆全球,来了解一下守护表演者权的《北京条约》?] ,搜狐,2018-06-25</ref> 把《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中对[[ 歌唱家]] 及演员的保护进行了现代化更新,授予了表演者在已录制和尚未录制表演中的[[ 经济权利]] 以及某些精神权利,规定保护期必须至少为50年。
  
 
==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均应依照本国法律,给予其他成员国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及广播组织,以相当于本国同类自然人及法人的待遇。但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的专有权所有者,在国民待遇上作了三种不同规定。表演者依照公约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是:表演行为发生在其他任何一个成员国内(如发生在本国自不待言);表演活动已被录制在受公约保护的录音制品上,表演活动虽未被录制,但在受公约保护的广播节目中广播了。录音制品录制者依照公约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是:录音制品录制者系其他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如系本国国民自不待言),这就是所谓“国籍标准”;录音制品首次录制系在任何一个成员国进行,这是所谓“录制标准”;录音制品系在任何成员国内首先发行,这是所谓“发行标准”。广播组织依照公约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是:广播组织的总部设于任何一个成员国内;广播节目从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发射台播放。对于录制者的条件,任何成员国均可保留不采用录制标准或不采用发行标准的权利。对于广播组织的条件,任何成员国均可声明只对总部设在某成员国并且从该国播放节目的广播组织提供国民待遇。如果某录音制品是在非成员国与成员国同时首次发行,那么也符合上述发行标准。“同时发行”即在30天内先后在两个以上国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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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民待遇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均应依照本国[[ 法律]] ,给予其他成员国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及广播组织,以相当于本国同类[[ 自然人]] [[ 法人]] 的待遇。但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的专有权所有者,在国民待遇上作了三种不同规定。表演者依照公约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是:表演行为发生在其他任何一个成员国内(如发生在本国自不待言);表演活动已被录制在受公约保护的录音制品上,表演活动虽未被录制,但在受公约保护的广播节目中[[ 广播]] 了。录音制品录制者依照公约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是:录音制品录制者系其他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如系本国国民自不待言),这就是所谓“国籍标准”;录音制品首次录制系在任何一个成员国进行,这是所谓“录制标准”;录音制品系在任何成员国内首先发行,这是所谓“发行标准”。广播组织依照公约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是:广播组织的总部设于任何一个成员国内;[[ 广播节目]] 从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发射台播放。对于录制者的条件,任何成员国均可保留不采用录制标准或不采用发行标准的权利。对于广播组织的条件,任何成员国均可声明只对总部设在某成员国并且从该国播放节目的广播组织提供国民待遇。如果某录音制品是在非成员国与成员国同时首次发行,那么也符合上述发行标准。“同时发行”即在30天内先后在两个以上国家发行。
  
 (2)在录音制品录制者或表演者就录音制品享有专有权方面,实行非自动保护原则。如果把表演者的演出录制下来,不仅录音制品录制者对录制品享有专有权,表演者也对它享有专有权。例如,想要复制该录音制品的第三者,不仅要取得录音制品录制者的许可,而且要取得被录制表演的表演者的许可。但录音制品录制者与表演者的这种专有权不能自动产生,而必须在录音制品上附加三种标记:录音制品录制者或表演者的英文 (Producer of Performer) 字首略语;录音制品首次发行之年;录音制品录制者与表演者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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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录音制品录制者或表演者就录音制品享有专有权方面,实行非自动保护原则。如果把表演者的演出录制下来,不仅录音制品录制者对录制品享有专有权,表演者也对它享有专有权。例如,想要复制该录音制品的第三者,不仅要取得录音制品录制者的许可,而且要取得被录制[[ 表演]] 的表演者的许可。但录音制品录制者与表演者的这种专有权不能自动产生,而必须在录音制品上附加三种标记:录音制品录制者或表演者的英文 (Producer of Performer) 字首略语;录音制品首次发行之年;录音制品录制者与表演者的[[ 姓名]]
  
 (3)专有权内容。表演者权--未经表演者许可,不得广播或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实况(专为广播目的演出除外),不得录制其从未被录制过的表演实况,不得复制以其表演为内容的录音制品(公约另有规定者除外);录音制品录制者权--未经录制者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广播组织权--未经广播组织许可,不得转播其广播节目,不得录制其广播节目,不得复制未经其许可而制作的对其广播的录音、录像(公约另有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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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专有权内容。表演者权--未经表演者许可,不得广播或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实况(专为广播目的演出除外),不得录制其从未被录制过的表演实况,不得复制以其表演为内容的录音制品(公约另有规定者除外);录音制品录制者权--未经录制者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 广播组织权]] --未经广播组织许可,不得转播其广播节目,不得录制其广播节目,不得复制未经其许可而制作的对其广播的录音、录像(公约另有规定者除外)。
  
 
 (4)保护期。三种不同邻接权的保护期是以20年为最低限,按三者的情况分别规定的。表演者权保护期--如果演出实况没有被录音或录像,则保护期从表演活动发生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录音制品录制者权保护期--从录音制品录制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广播者权保护期--从有关的广播节目开始播出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在保护期内,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及广播组织者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向经其许可而利用其专有权的人收取合理报酬。当然,公约不阻止其成员国提供比20年更长的保护期。
 
 (4)保护期。三种不同邻接权的保护期是以20年为最低限,按三者的情况分别规定的。表演者权保护期--如果演出实况没有被录音或录像,则保护期从表演活动发生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录音制品录制者权保护期--从录音制品录制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广播者权保护期--从有关的广播节目开始播出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在保护期内,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及广播组织者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向经其许可而利用其专有权的人收取合理报酬。当然,公约不阻止其成员国提供比20年更长的保护期。
  
 (5)对邻接权的权利限制。公约中规定了使用邻接权所保护的演出、录音制品及广播节目时,可以不经权利所有人同意、也无需付酬的四种特殊情况:私人使用;在时事报道中有限的使用;广播组织为编排本组织的节目,利用本组织的设备暂时录制;仅仅为教学或科学研究目的而使用。此外,公约还允许成员国自行以国内立法规定颁发强制许可证条件,以防止邻接权所有人滥用自己的专有权。但颁发强制许可证不得与公约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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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邻接权的权利限制。公约中规定了使用邻接权所保护的演出、录音制品及广播节目时,可以不经权利所有人同意、也无需付酬的四种特殊情况:私人使用;在时事报道中有限的使用;广播组织为编排本组织的节目,利用本组织的设备暂时录制;仅仅为[[ 教学]] [[ 科学]] 研究目的而使用。此外,公约还允许成员国自行以国内立法规定颁发强制许可证条件,以防止邻接权所有人滥用自己的专有权。但颁发强制许可证不得与公约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6)管理机关。公约由联合国的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管理,日常事务由该公约的政府间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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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管理机关。公约由联合国的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管理,日常事务由该公约的[[ 政府]] 间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办理。
  
 (7)“闭合式”公约。版权领域的闭合式公约以参加《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为前提条件。公约的第22条与24条规定,只有参加了两个版权基本公约中的一个,才允许参加《罗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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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闭合式”公约。版权领域的闭合式公约以参加《[[ 伯尔尼公约]] 》或《[[ 世界版权公约]] 》为前提条件。公约的第22条与24条规定,只有参加了两个版权基本公约中的一个,才允许参加《[[ 罗马公约]] <ref>[https://www.docin.com/p-1943907499.html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豆丁网,2017-06-07</ref>
  
 
==发展现状==
 
==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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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6年2月,该公约有92个缔约方。
 
 截至2016年2月,该公约有92个缔约方。
  
2018年5月28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缔结六周年,为推动条约早日生效,知识产权保护推动视听产业发展论坛在京交会上举办。《北京条约》获得通过。《北京条约》把《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中对歌唱家及演员的保护进行了现代化更新,授予了表演者在已录制和尚未录制表演中的经济权利以及某些精神权利,规定保护期必须至少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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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8日,《[[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以下简称《北京条约》)缔结六周年,为推动条约早日生效,[[ 知识产权]] 保护推动视听产业发展论坛在京交会上举办。《北京条约》获得通过。《北京条约》把《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中对歌唱家及演员的保护进行了现代化更新,授予了表演者在已录制和尚未录制表演中的经济权利以及某些[[ 精神权利]] ,规定保护期必须至少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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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相关视频</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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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为何高等文明不接触人类?或许存在宇宙公约,只能观测不能干涉</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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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iDisplay:m3116fz8oeu|560|390|qq}}</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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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影视板权保护公益宣传片</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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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iDisplay:i3111h22dp5|560|390|qq}}</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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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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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於 2020年8月17日 (一) 06:03 的最新修訂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原圖鏈接來自 wipo 的圖片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 (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簡稱《羅馬公約》。1961年10月26日,由國際勞工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共同發起,在羅馬締結了該公約。1964年5月18日,該公約生效。

2018年5月28日,《視聽表演北京條約》[1]把《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中對歌唱家及演員的保護進行了現代化更新,授予了表演者在已錄製和尚未錄製表演中的經濟權利以及某些精神權利,規定保護期必須至少為50年。

基本內容

(1)國民待遇原則。任何一個成員國均應依照本國法律,給予其他成員國的表演者、錄音製品錄製者及廣播組織,以相當於本國同類自然人法人的待遇。但對於上述三種不同的專有權所有者,在國民待遇上作了三種不同規定。表演者依照公約享有國民待遇的條件是:表演行為發生在其他任何一個成員國內(如發生在本國自不待言);表演活動已被錄製在受公約保護的錄音製品上,表演活動雖未被錄製,但在受公約保護的廣播節目中廣播了。錄音製品錄製者依照公約享有國民待遇的條件是:錄音製品錄製者系其他任何一個成員國的國民(如系本國國民自不待言),這就是所謂「國籍標準」;錄音製品首次錄製系在任何一個成員國進行,這是所謂「錄製標準」;錄音製品系在任何成員國內首先發行,這是所謂「發行標準」。廣播組織依照公約享有國民待遇的條件是:廣播組織的總部設於任何一個成員國內;廣播節目從任何一個成員國的發射台播放。對於錄製者的條件,任何成員國均可保留不採用錄製標準或不採用發行標準的權利。對於廣播組織的條件,任何成員國均可聲明只對總部設在某成員國並且從該國播放節目的廣播組織提供國民待遇。如果某錄音製品是在非成員國與成員國同時首次發行,那麼也符合上述發行標準。「同時發行」即在30天內先後在兩個以上國家發行。

(2)在錄音製品錄製者或表演者就錄音製品享有專有權方面,實行非自動保護原則。如果把表演者的演出錄製下來,不僅錄音製品錄製者對錄製品享有專有權,表演者也對它享有專有權。例如,想要複製該錄音製品的第三者,不僅要取得錄音製品錄製者的許可,而且要取得被錄製表演的表演者的許可。但錄音製品錄製者與表演者的這種專有權不能自動產生,而必須在錄音製品上附加三種標記:錄音製品錄製者或表演者的英文 (Producer of Performer) 字首略語;錄音製品首次發行之年;錄音製品錄製者與表演者的姓名

(3)專有權內容。表演者權--未經表演者許可,不得廣播或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實況(專為廣播目的演出除外),不得錄製其從未被錄製過的表演實況,不得複製以其表演為內容的錄音製品(公約另有規定者除外);錄音製品錄製者權--未經錄製者許可,不得直接或間接複製其錄音製品;廣播組織權--未經廣播組織許可,不得轉播其廣播節目,不得錄製其廣播節目,不得複製未經其許可而製作的對其廣播的錄音、錄像(公約另有規定者除外)。

(4)保護期。三種不同鄰接權的保護期是以20年為最低限,按三者的情況分別規定的。表演者權保護期--如果演出實況沒有被錄音或錄像,則保護期從表演活動發生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錄音製品錄製者權保護期--從錄音製品錄製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廣播者權保護期--從有關的廣播節目開始播出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在保護期內,表演者、錄音製品錄製者及廣播組織者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向經其許可而利用其專有權的人收取合理報酬。當然,公約不阻止其成員國提供比20年更長的保護期。

(5)對鄰接權的權利限制。公約中規定了使用鄰接權所保護的演出、錄音製品及廣播節目時,可以不經權利所有人同意、也無需付酬的四種特殊情況:私人使用;在時事報道中有限的使用;廣播組織為編排本組織的節目,利用本組織的設備暫時錄製;僅僅為教學科學研究目的而使用。此外,公約還允許成員國自行以國內立法規定頒發強制許可證條件,以防止鄰接權所有人濫用自己的專有權。但頒發強制許可證不得與公約的基本原則相衝突。

(6)管理機關。公約由聯合國的教科文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共同管理,日常事務由該公約的政府間委員會及其秘書處辦理。

(7)「閉合式」公約。版權領域的閉合式公約以參加《伯爾尼公約》或《世界版權公約》為前提條件。公約的第22條與24條規定,只有參加了兩個版權基本公約中的一個,才允許參加《羅馬公約[2]

發展現狀

截至2016年2月,該公約有92個締約方。

2018年5月28日,《視聽表演北京條約》(以下簡稱《北京條約》)締結六周年,為推動條約早日生效,知識產權保護推動視聽產業發展論壇在京交會上舉辦。《北京條約》獲得通過。《北京條約》把《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中對歌唱家及演員的保護進行了現代化更新,授予了表演者在已錄製和尚未錄製表演中的經濟權利以及某些精神權利,規定保護期必須至少為50年。

視頻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 相關視頻

為何高等文明不接觸人類?或許存在宇宙公約,只能觀測不能干涉
影視板權保護公益宣傳片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