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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亦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中的概念,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相对应,是指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即主要问题)所必须首先要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

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尔基奥(Melchior)和威廉·温格勒(Wilhelm Wengler)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1]

定义

先决问题是指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即主要问题)所必须首先要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例如,妻子要求继承丈夫遗产的案件,其主要问题是财产继承,而先决问题就是要判断继承财产的女方与生前的男方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由此可知,先决问题的解决是处理主要问题的前提。

归纳起来,先决问题有三个主要特点:先决问题是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先决问题是一个独立的问题,需要运用冲突规范单独确定其准据法;先决问题不是所有涉外民事案件中都存在的,其存在具有一定的条件。

构成要件

并非所有涉外民商事案件都存在先决问题,只有符合下面三个条件的,才可以构成一个先决问题: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这是因为如果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法院地法,那么该案的法律适用就只涉及一个国家即法院地国。

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这是因为如果这个从属的次要问题如果没有独立的冲突规范、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不具有独立性,那么强调主要、次要问题就毫无意义。

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适用的法律,与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二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如果二者相同,区别主要问题和先决问题也毫无意义。

先决问题准据法

由于先决问题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性,故需要单独考虑其准据法。当时国际上并没有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统一作法,理论上大致存在两种对立的主张,从而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见解:

梅尔基奥、温格勒和马丁·沃尔夫等学者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适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家的冲突规范来确定。此种主张强调随附性,认为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是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人为分割主要问题与先决问题,求得二者协调一致的判决结果,在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指定了主要问题的准据法的情形下,将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法律用于解决先决问题就顺理成章了。

拉佩(Rappe)等学者则持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的意见。此种意见主要考虑了先决问题的相对独立性,既然先决问题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问题,其准据法就应当与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一样,由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决定。

为了避免前述两种主张片面强调先决问题的某一方面特性所带来的缺陷,莫里斯等学者认为对于先决问题,不能用一个机械的办法去解决,每一个案件可以依据先决问题是与法院地法抑或主要问题的准据法关系更为密切的情况,谋求个别解决,即主张考量先决问题的重心究竟偏向哪一方面而定。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对先决问题作出规定,留待司法实践中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这表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是以法院地的冲突规范为指引的,将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关该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去指引准据法,而与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没有关联。

示例

布伦特伍德婚姻登记案

一位意大利男子与一位瑞士女子结婚,后两人在他们的住所地瑞士离婚,离婚后该意大利男子在英国想和一位住所在瑞士的西班牙女子结婚,但婚姻登记员拒绝为他们作婚姻登记,理由是该意大利男子因前婚未有效解除,不具备再婚能力。于是当事人就其再婚能力问题向英国法院起诉。对本案主要问题——再婚能力,按英国的冲突规范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即瑞士法确定。对于这一先决问题依瑞士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即意大利法,而意大利法不允许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因而该当事人无再婚能力。但依英国的冲突规范,离婚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即瑞士法,瑞士法允许以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因而该当事人具有再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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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