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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決問題(preliminary question),亦稱附帶問題(incidental problem),是涉外民事關係法律中的概念,先決問題與主要問題(principal question)相對應,是指處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即主要問題)所必須首先要加以解決的其他問題。

先決問題最早由德國學者梅爾基奧(Melchior)和威廉·溫格勒(Wilhelm Wengler)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1]

定義

先決問題是指處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即主要問題)所必須首先要加以解決的其他問題。例如,妻子要求繼承丈夫遺產的案件,其主要問題是財產繼承,而先決問題就是要判斷繼承財產的女方與生前的男方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由此可知,先決問題的解決是處理主要問題的前提。

歸納起來,先決問題有三個主要特點:先決問題是解決主要問題的前提;先決問題是一個獨立的問題,需要運用衝突規範單獨確定其準據法;先決問題不是所有涉外民事案件中都存在的,其存在具有一定的條件。

構成要件

並非所有涉外民商事案件都存在先決問題,只有符合下面三個條件的,才可以構成一個先決問題:按照法院地的衝突規範,主要問題的準據法是外國法。這是因為如果主要問題的準據法是法院地法,那麼該案的法律適用就只涉及一個國家即法院地國。

該先決問題相對獨立於主要問題,可以作為一項單獨的爭議向法院提出,並且有針對它的衝突規範可以適用。這是因為如果這個從屬的次要問題如果沒有獨立的衝突規範、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不具有獨立性,那麼強調主要、次要問題就毫無意義。

依準據法所屬國針對先決問題的衝突規範所適用的法律,與依法院地針對先決問題的衝突規範所應適用的法律不同,由二者得出的判決結果將完全相反。如果二者相同,區別主要問題和先決問題也毫無意義。

先決問題準據法

由於先決問題在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中具有獨立性,故需要單獨考慮其準據法。當時國際上並沒有確定先決問題準據法的統一作法,理論上大致存在兩種對立的主張,從而形成了三種不同的見解:

梅爾基奧、溫格勒和馬丁·沃爾夫等學者認為,先決問題的準據法應適用主要問題準據法所屬國家的衝突規範來確定。此種主張強調隨附性,認為先決問題與主要問題是兩個相互聯繫的問題,為了避免可能出現的人為分割主要問題與先決問題,求得二者協調一致的判決結果,在法院地國的衝突規範指定了主要問題的準據法的情形下,將解決主要問題的準據法所屬國的衝突規範指定的法律用於解決先決問題就順理成章了。

拉佩(Rappe)等學者則持先決問題的準據法應依法院地國的衝突規範來確定的意見。此種意見主要考慮了先決問題的相對獨立性,既然先決問題是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問題,其準據法就應當與解決主要問題的準據法一樣,由法院地國的衝突規範來決定。

為了避免前述兩種主張片面強調先決問題的某一方面特性所帶來的缺陷,莫里斯等學者認為對於先決問題,不能用一個機械的辦法去解決,每一個案件可以依據先決問題是與法院地法抑或主要問題的準據法關係更為密切的情況,謀求個別解決,即主張考量先決問題的重心究竟偏向哪一方面而定。

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沒有對先決問題作出規定,留待司法實踐中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規定:「涉外民事爭議的解決須以另一涉外民事關係的確認為前提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先決問題自身的性質確定其應當適用的法律。」這表明我國在司法實踐中是以法院地的衝突規範為指引的,將根據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中有關該先決問題的衝突規範去指引準據法,而與主要問題的準據法沒有關聯。

示例

布倫特伍德婚姻登記案

一位意大利男子與一位瑞士女子結婚,後兩人在他們的住所地瑞士離婚,離婚後該意大利男子在英國想和一位住所在瑞士的西班牙女子結婚,但婚姻登記員拒絕為他們作婚姻登記,理由是該意大利男子因前婚未有效解除,不具備再婚能力。於是當事人就其再婚能力問題向英國法院起訴。對本案主要問題——再婚能力,按英國的衝突規範由當事人住所地法即瑞士法確定。對於這一先決問題依瑞士的衝突規範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即意大利法,而意大利法不允許通過離婚解除婚姻關係,因而該當事人無再婚能力。但依英國的衝突規範,離婚適用當事人住所地法即瑞士法,瑞士法允許以離婚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因而該當事人具有再婚能力。

視頻

先決問題 相關視頻

06.第六講 犯罪構成和構成要件 -2021年厚大法考-刑法-系統強化-羅翔
07.2020年厚大刑法-犯罪構成和構成要件-系統強化-羅翔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