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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

创建“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42件,我委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议案合并为22件,其中5件由我委直接办理,其他各件分别转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1997年10月7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

基本信息

颁布机关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1]

是否有效 有效

颁布时间 1997-11-1 [2]

实施时间 1997-11-1 0:00:00

层级类别 全国人大法律库

法规颁布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法规全库

全国人大法律库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1997-11-1[1]

法规内容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42件,我委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议案合并为22件,其中5件由我委直接办理,其他各件分别转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1997年10月7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宁夏代表团及陈素芝等32位代表、徐唐龄等32位代表、庄毅等30位代表、全树仁等32位代表、于小文等32位代表、赵炳章等32位代表、郭代仪等32位代表建议加快制定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第1、17、18、26、287、300、482、663号议案)。

1994年1月以来,劳动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组成《社会保险法》起草领导小组,并成立起草办公室,开始起草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完成了《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初稿,内容涉及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保险基金管理等,并于1995年将草案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局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为,目前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正在积极试点之中,实施面不够广,经验不足,出台《社会保险法》时机不够成熟,建议在法律出台前先制定单项社会保险条例,成熟一项出台一项。

劳动部基本同意这个意见,抓紧起草单行条例,同时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进一步论证修改。财经委员会认为,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方面的重要立法,对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我国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取得了一定经验,将这些经验加以总结,制定相关法律是必要的。建议国务院进一步研究,争取这部法律早日出台。

二、张仲礼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国际融资租赁相关法律(第3号议案)。财经委员会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新的投资方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依法规范融资租赁活动是必要的。目前法工委正在起草的《合同法(草案)》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内容已基本上作了规范。至于融资租赁包括的国际融资租赁和国内融资租赁的其他问题,我委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如需专门立法,即建议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三、张仲礼等32位代表建议抓紧制定宏观金融稳定法(第5号议案)。中国人民银行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以来颁布的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宏观金融稳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

对于当前金融风险比较突出、金融立法不够完善的问题,可以通过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金融法律、法规的方式解决。至于是否需要制定宏观金融稳定法,协调中国人民银行与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关系及界定各自责任的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四、林浦雁等32位代表建议修改破产法,袁昌玉等32位代表建议修改完善企业破产法和相关法规(第20、639号议案)。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于1993年3月开始起草新的破产法,并于1996年10月拟出草案。

草案总结、吸收了现行企业破产及其立法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破产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濒临破产企业的破产、和解、重整程序等内容作了规定。与现行破产法相比,新破产法草案对涉及破产行为的规定更为规范,条文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目前,破产法草案已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待审议。

五、冯友松等31位代表、刘如琦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农业投入法(第24、41号议案)。农业部及有关部门对于农业投入法的立法工作一直比较重视,并投入大量力量进行起草工作。由于本法涉及计划、财政、金融和农口各部门,农业部建议,由有关综合部门牵头进行农业投资法的起草和协调工作。财经委员会认为,制定农业投入法涉及面广,协调难度较大,建议将本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有关机构组织起草。

六、李伯溪等32位代表、李成博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38、82号议案)。财经委员会从1993年开始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于1995年9月拟出草案,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待审议。财经委员会将根据常委会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促其早日出台。

七、李伯溪等34位代表建议制定反倾销法(第42号议案)。鉴于我国反倾销任务艰巨,外经贸部于1992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后经多次修改,于1996年4月报国务院。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实施。《条例》对外国向中国市场倾销的界定、对倾销者的制裁、对倾销嫌疑的起诉与申辩程序等内容作了规定。由于《条例》实施时间较短,拟待进一步实施,积累一定经验后再考虑制定反倾销法。财经委员会建议外经贸部进一步研究这方面的问题,适时就制定《反倾销法》提出意见。

八、陆燕荪等40位代表建议加快反垄断、反倾销立法,林浦雁等32位代表、张焕文等32位代表建议加快制定并尽早出台反垄断法(第108、339、450号议案)。制定《反垄断法》已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局共同负责起草。目前已拟出起草大钢,争取1997年底前拟以草案。财经委员会认为,《反垄断法》是规范和保护市场活动,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建议起草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早日出台。

九、李成博等32位代表建议加快制定投资法(第83号议案)。国家计委从1987年就开始《投资法》的起草工作,十年来,先后起草了十余稿,目前仍在继续修改。国家计委表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考虑和吸收代表们的意见,争取将《投资法(草案)》早日上报国务院审议。

财经委员会认为,《固定资产投资法》是规范投资,特别是国家投资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引导投资方向,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应尽早出台。该法起草已进行多年,建议国家计委加快工作进度。

十、蒋福弟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总量宏观调控监督法(第180号议案)。国家计委认为,全国人大先后颁布了《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为加强和改善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家计委在七届全国人大期间曾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意见组织起草过《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后因故搁置。近期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计委重新开始该法的起草工作,拟在该法中对经济稳定发展目标、宏观经济协调、宏观经济决策与监督、宏观经济监测、经济波动状态的确定与治理等内容进行规范,并建议将该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财经委员会认为,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总量控制是保持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对宏观调控等活动进行规范是必要的。鉴于国家计委正着手起草《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该法拟包括议案所提内容,建议国家计委加快《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的起草工作。

十一、尤努斯·艾克木等32位代表、高素芳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市政法(第224、648号议案)。建设部从1983年开始起草《市政公用事业法》,并形成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于1992年将草案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局认为,《市政公用事业法(草案)》包含的内容广泛,与有关部门业务交叉较多,协调难度大,短时间内难以出台。建议先出台一些单项行政法规,待实施一段时间,取得经验后再研究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法》。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

十二、于小文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计划法(第297号议案)。制定《计划法》已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计委从八十年代初开始该法的起草工作,历经十年,起草了数十稿,于1995年6月将草案报送国务院。财经委员会认为,计划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和宏观管理的一部重要法律,对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该法起草工作已进行了十多年,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紧研究,国务院尽早审议,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三、于小文等31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期货交易法,崔志东等32位代表建议对期货犯罪进行立法(第298、436号议案)。1993年7月,财经委员会组织成立《期货交易法》起草组,积极开展《期货交易法》起草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于1996年初形成《期货交易法(草案)》,经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草案对于期货交易机构、交易场所、期货交易咨询机构、期货交易管理以及进行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等内容都有所规定。由于期货交易是我国一种新的经济活动,需要进一步研究总结经验。财经委员会将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十四、安振东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石油开采法(第307号议案)。从1990年起,原能源部责成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组织有关方面,就制定石油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石油法的内容和基本框架进行了研究论证。1995年,起草石油法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有关部门也进行了大量起草工作,目前已十易其稿。

由于与有关法律的关系仍需进一步协调,尚未上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认为,石油是特定矿种和战略性能源,制定石油法对规范石油的勘探、开发、储运等生产加工活动是必要的。建议将该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确定相应的起草部门,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起草工作。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