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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俗稱全國人大環資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之一。

沿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三十五條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專門委員會的規定,1993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保護委員會。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起更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

2016年12月1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2017年4月1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三次委員長會議修改的《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工作要點》[1]中稱,已設立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分黨組,以便「加強專門委員會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

組織結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2]第三十五條規定,「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委員長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職責

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具體職責如下:

  1. 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議案;
  2. 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3. 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提出報告;
  4. 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必要的時候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5. 對屬於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對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貫徹實施的情況,開展執法檢查,進行監督。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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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2018)央視完整報道
習近平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着重強調

參考文獻

  1.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工作要點,法律教育網,2017-5-11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