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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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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信息安全标委会,TC260)于2002年4月15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委员会是在信息安全技术专业领域内,从事信息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

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国内信息安全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工作,技术委员会主要工作范围包括:安全技术、安全机制、安全服务、安全管理、安全评估等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简介

信息安全标准是我国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依据。从国家意义上来说,信息安全标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及经济利益,标准往往成为保护国家利益、促进产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信息安全标准化是一项艰巨、长期的基础性工作。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信息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和各部门各界的努力下,本着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转化了一批国际信息安全基础技术标准,为我国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同时,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等相继制定、颁布了一批信息安全的行业标准,为推动信息安全技术在各行业的应用和普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信息安全标准化是一项涉及面广、组织协调任务重的工作,需要各界的支持和协作。因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

意义

该技术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信息安全标准化工作,步入了“统一领导、协调发展”的新时期。该标委会是在信息安全的专业领域内,从事信息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它的工作任务是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信息安全标委会将协调各有关部门,本着平等、公开、协商的原则组织提出一套系统、全面、分布合理的信息安全标准体系,以信息安全标准体系为工作依据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信息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信息安全标委会主要以工作组形式开展工作,希望有关部门、研究机构,特别是企业参与工作组的活动。

为进一步推进信息安全标委会的工作,尽快启动一批信息安全关键性标准的研究工作,经信息安全标委会秘书处研究,并通报信息安全标委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同意启动下列四个工作组的工作: 信息安全标准体系与协调工作组

机构设置图

委员会是在信息安全技术专业领域内,从事信息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国内信息安全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工作,技术委员会主要工作范围包括:安全技术、安全机制、安全服务、安全管理、安全评估等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工作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信息安全技术专业领域内,从事信息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国内信息安全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工作,技术委员会主要工作范围包括:安全技术、安全机制、安全服务、安全管理、安全评估等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2021 年 11 月3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 修订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科研机构[2]、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用户等方面专家的作用,引导产学研各方面共同推进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TC260)。第三条 信安标委是网络安全专业领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统一技术归口,统一组织申报、送审和报批,具体范围包括网络安全技术、机制、服务管理、评估等领域。

第四条 信安标委由国家标准委领导,业务上受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网信办”)指导。信安标委印章由国家标准委颁发。

第二章 工作任务第五条 遵循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组织制定和持续完善网络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国家网络安全工作急需,研究提出网络安全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并提出与标准有关的科研、实施工作建议。

第七条 统筹考虑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衔接,支持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的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第八条 指导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根据国家网络安全工作急需研究起草标准,按照《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申报立项。根据国家标准委批准的计划,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和审查工作。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做好网络安全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重要标准的试点验证和应用推广。与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联合开展网络安全标准化人才培养。第十二条 协助相关主管部门推动标准的实施,开展网络安全领域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估,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机制。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领域标准成果评价,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网络安全领域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动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承担ISO/IECJTC1/SC27等网络安全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对口业务工作,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组织研究制定并发布委员会技术文件,引导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受国家标准委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与网络安全标准化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信安标委委员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专业性,由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用户等选派的专家组成。信安标委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信安标委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5名。信安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 名,副秘书长1名,专职秘书若干人。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由中央网信办推荐,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由信息技术和网络安全领域单位推荐,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信安标委全面工作,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材料等重要文件,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确保信安标委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委员由单位推荐,代表单位参加信安标委工作。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安标委章程,能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二)在网络安全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和外语水平;

(三)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掌握标准化知识,具备标准化工作经验;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五)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中国公民,并经其任职单位推荐。任职单位应支持委员参加信安标委各项工作;

(六)委员应是网络安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专家,或是来自信息通信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重点行业企业等单位在网络安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代表;

(七)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信安标委的工作,以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和处理问题,并能够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认真完成信安标委交办的各项任务。委员应积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研制,推动所在单位承担和参与标准化工作,推进已发布标准的实施,并及时反馈标准实施情况;

(二)主动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担任标准责任专家、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三)参加信安标委全体委员会议,以及国家标准委和信安标委组织的培训等活动;

(四)积极提出网络安全国家标准化工作建议或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

(五)承担信安标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委员具有表决权,有权获得信安标委的资料和文件,有权对主任委员及信安标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向国家标准委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安标委提出调整和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委批准:(一)未履行国家标准委规定和本章程规定职责的;(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三)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四)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未经许可以委员身份向媒体公开发表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七)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在信安标委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组织落实信安标委各项工作。具体包括:确保新立项标准与已有标准之间的协调衔接;指定专人全程参与指导标准制定,把关标准文字和内容质量;强化标准研制过程监督管理,确保标准项目按期完成;跟踪标准实施应用效果情况并开展评价;编制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和筹备信安标委各类会议和活动;审查国际标准提案;为各工作组和研究组提供服务。秘书处承担单位要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要配备足够数量、专业素质好的专职工作人员,并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信安标委各项工作公平公正地开展。

第二十六条 受主任办公会委托,秘书处指导监督各工作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信安标委与国内相关技术组织、社会团体建立联络员机制和会商机制。联络员由各组织的秘书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经信安标委主任办公会批准。联络员无表决权,负责信安标委与其所属组织之间相关工作的沟通协调和信息通报,可以获取信安标委相关资料和文件,列席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信安标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若干工作组(WG)。工作组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报请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当现有工作组的技术领域不能涵盖新技术发展需要时,信安标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研究组(SG),负责开展某一热点技术领域急需的标准化工作。

参考文献

  1. 委员会组织机构及职责,道客巴巴,2018-07-19
  2. 科研机构组织结构形式浅析 ,搜狐,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