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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为国有企业,但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国有企业的一种。

设立条件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七个条件:

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是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为了满足这种需求,企业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不能提供伪劣残次品,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同时对企业来说,生产的产品只有满足人们的需求,才能销售出去,企业提供的劳动价值才能实现,企业才有可能生存和发展。

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公司设立申请表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都是工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企业就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企业名称一是能标明企业的性质和面貌,二是能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专门制定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一定的空间进行,没有场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资金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必备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企业必须有资金;二是这些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三是设立企业所需的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企业的组织机构是指企业的法人机关,法人机关对外代表企业承办各种事项,对内实施管理活动。没有组织机构,企业也是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内部设立一些职能机构,如财务部、生产部、人事部等,以及职工代表大会。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企业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界定。明确的经营范围也限定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国家将经营范围作为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是国家管理的需要,也是明确企业权利义务,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的需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要是指一些特殊要求,如环保、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等。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值;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

《转机条例》明确规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企业经营权

《转机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全民企业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并在第三章“企业权利和义务”中具体规定了13条企业权利和9条企业义务,明确地确立了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转机条例》根据《全民企业法》的规定精神,不仅规定了14项企业经营权,即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及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以及拒绝摊派权等,而且更加具体、详细地规定了每项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具体落实和实施。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转机条例》对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作出专章规定。 (1)承担民事责任和经营责任。规定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2)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规定企业必须坚持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进行分配工作,同时,《转机条例》还具体规定了分配约束控制机制和政府审核制度。 (3)承担违约责任。规定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企业,如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上交利润或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4)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建立企业科学的领导体制

规定国有企业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并对企业两个文明建设负全面责任。

企业与政府关系

坚持政企职责分开,这是处理好企业与政府之间各种关系的基本原则。《转机条例》明确规定,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由此确立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新型关系。为了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提供服务,《转机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各项具体职责和各项有关的措施,为理顺企业与政府关系,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供重要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国有独资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所谓“全民所有制"是指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创立的经济范畴,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具体理性模式。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为国有企业,但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国有企业的一种。所以说全民所有制是国有企业的一种细化,从以前广义的国有企业明确到了具体哪一种国有企业而已,总的来说公司还是属于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法》设立的企业,不存在股东,只有主管机构。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应该存在股东,以及相应的董事、董事会等等。改制的目的,前面提到了有三点:推动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其中一个变化就是:改制后,政府能够直接任命人员的范围减少,对公司制企业来说,股东(或出资人)委派董事,董事会选择聘任经理层。而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其管理层基本都是政府任命。从国资委(央企大股东)的角度来看,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正式印发,业内认为这份文件标志着国资监管机构从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迈出了历史性、实质性的关键一步。各大国企集团是天然的国资投资运营平台,而目前集团层面行政化较为严重,迫切需要公司化改制设立董事会,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才能确保“管资本”转型的成功。只有进行了公司制改革,才能考虑下一步是否进行混改等国改措施。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有利于明确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之间的权责边界。通过公司制改制,实现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赋予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有助于促使国企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从而激发企业内生活力,深入转换经营机制,实现更好更快发展。[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