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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它的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与流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贸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未能达到规定的生效条件,作为多边国际协定的关贸总协定从未正式生效,而是一直通过《临时适用议定书》的形式产生临时适用的效力。关贸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1]

目录

协定背景

20世纪30-40年代,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国际贸易的相互限制是造成世界经济萧条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次大战结束后,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问题,特别是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成为战后各国所面临的重要任务。[2]

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呼吁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问题会议,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进行世界性削减关税的谈判。随后,经社理事会设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

1946年10月,筹备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审查美国提交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参加筹备委员会的与会各国同意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之前,先就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等问题进行谈判,并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1947年4月-7月,筹备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第二次全体大会,就关税问题进行谈判,讨论并修改"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经过多次谈判,美国等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按照原来的计划,关贸总协定只是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前的一个过渡性步骤,它的大部分条款将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被各国通过后纳入其中。

但是,鉴于各国对外经济政策方面的分歧以及多数国家政府在批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这样范围广泛、具有严密组织性和国际条约所遇到的法律困难,该宪章在短期内难以被通过。

因此,关贸总协定的23个发起国于1947年底签订了《临时议定书》,承诺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遵循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该议定书于1948年1月1日生效。

此后,关贸总协定的有效期一再延长,并为适应情况的不断变化,多次加以修订。于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便成为各国共同遵守的贸易准则,协调国际贸易与各国经济政策的唯一的多边国际协定。

协定宗旨

关贸总协定的序言明确规定其宗旨是: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

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等措施,以对上述目的做出贡献。

协定作用

关贸总协定实施以后,即开始进行全球多边贸易谈判,40多年来,经过多次关税减让谈判,缔约国关税已有大幅度的削减,世界贸易已增长十几倍,其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协定为各成员国规范了一套处理它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原则及规章。总协定通过签署大量协议,不断丰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范,对国际贸易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管理。

2.总协定为解决各成员国在相互的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了场所和规则。总协定为了解决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制定了一套调处各成员国争议的程序和方法。总协定虽然是一个临时协定,但由于其协调机制有较强的权威性,它使大多数的贸易纠纷得到了解决。

3.总协定为成员国举行关税减让谈判提供了可能和方针。总协定为各国提供了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的场所。总协定自成立以来,进行过八大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税率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已从1948年的36%降到90年代中期的3.8%,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同期降至12.7%。这种大幅度地减让关税是国际贸易发展史上所未有的,对于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为实现贸易自由化创造了条件。

4.总协定努力为发展中国家争取贸易优惠条件。关贸总协定成立后被长期称作"富人俱乐部",因为它所倡导的各类自由贸易规则对发达国家更有利。但随着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增多和力量的增大,总协定不再是发达国家一手遮天的讲坛,已经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为发展中国家分享国际贸易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5.总协定为各国提供经贸资料和培训经贸人才。关贸总协定与联合国合办的"国际贸易中心",从各国搜集统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经过整理后再发给各成员国,并且举办各类培训班,积极为发展中国家培训经贸人才。

产生过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为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向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提出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1946年由美、英等19个国家组成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起草了《联合国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1947年11月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通过了该"宪章",通称《哈瓦那宪章》。与此同时,由美国邀请包括中国在内的23个国家,根据这一宪章中有关国际贸易政策的内容,进行了减让关税的多边谈判,采纳了《哈瓦那宪章》中关于国际贸易政策的内容,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并从翌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

协定内容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分为序言和四大部分,共计38条,另附若干附件。

第一部分从第1条到第2条,规定缔约各方在关税及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事项。第二部分从第3条到第23条,规定取消数量限制以及允许采取的例外和紧急措施。第三部分从第24条到第35条,规定本协定的接受、生效、减让的停止或撤销以及退出等程序。第四部分从第36条到第38条,规定了缔约国中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问题。这一部分是后加的,于1966年开始生效。

《协定》的宗旨是为了提高缔约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利用。主要内容有:

①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②关税减让。缔约国之间通过谈判,在互惠基础上互减关税,并对减让结果进行约束,以保障缔约国的出口商品适用稳定的税率。

③取消进口数量限制。总协定规定原则上应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但由于国际收支出现困难的,属于例外。

④保护和紧急措施。对因意外情况或因某一产品输入数量剧增,对该国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的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该缔约国可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暂停所承担的义务,或撤销、修改所作的减让。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