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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1],在自治区主席和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区的审计工作。

主要职责

制定本区审计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负责本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的审计事项。对盟市、县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进行领导;对全区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全区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完成审计署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盟市、县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本区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3、本区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对本区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进行定期审计。

4、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2] 、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7、区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8、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此外,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题审计调查,并向区政府和审计署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机构设置

办公室 人事教育处

法规处 财政审计处

金融审计处 行政事业审计处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经贸审计处

社会保障审计处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政府投资审计处 外资审计处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处

企事业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处

机关党委 纪检组(监察室)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调查研究室

审理处驻赤峰审计处

海拉尔审计处派出审计一处

派出审计二处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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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