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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稅制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名詞解釋

分稅制,是指在合理劃分各級政府事權範圍的基礎上,主要按稅收來劃分各級政府的預算收入,各級政府預算相對獨立,負有明確的平衡責任,各級政府間的財力差別通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或上一級地方政府向下一級地方政府通過轉移支付制度進行調節。

分稅制的主要內容

1、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支出劃分。根據現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事權的劃分,中央財政主要承擔國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國家機關運轉所需經費,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地區發展、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社會事業發展支出。地方財政主要承擔本地區政權機關運轉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所需支出。

2、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劃分。根據事權與財權結合的原則,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須的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分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將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劃分為地方稅,充實地方稅稅種,增加地方稅收入。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中央稅務機構徵收中央稅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稅務機構徵收地方稅。

3、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分稅制在重新劃分中央財政收入與地方財政收入的基礎上,相應地調整了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數量和形式,除保留原體制下中央財政對地方的定額補助、專項補助和地方上解外,根據中央財政固定收入範圍擴大、數量增加的新情況,着重建立了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制度。具體辦法是,中央稅收上繳完成後,通過中央財政支出,將一部分收入返還給地方使用。

4、預算編制與資金調度。實行分稅制後,中央和地方都要按照新口徑編報預算。同時將中央稅收返還數和地方的原上解數抵扣,按抵頂後的淨額占當年預計中央消費稅和增值稅收入數的比重,核定一個「資金調度比例」,由金庫按此比例劃撥消費稅和中央分享增值稅給地方。

財政分稅制

財政分稅制是指按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在科學合理地劃分事權,明確中央和地方稅收管轄權的基礎上,依據各種稅收本身的特徵和稅源大小、征管難易程度,劃分和建立中央與地方兩個稅收體系,實行分級管理,分別發揮各自稅收對宏觀與微觀經濟的調節作用,以確保各級政府職能順利實現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中國分稅制存在的問題

1、事權和支出範圍越位。目前實施的分稅制沒有重新界定政府職能,各級政府事權維持不甚明確的格局,存在越位與錯位的現象,事權的錯位與越位導致財政支出範圍的錯位與越位。

2、部分財政收入劃分不合理。稅收收入沒有嚴格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共享稅並依此確定應屬何級財政收入,存在按企業隸屬關係劃分企業所得稅的不規範做法。一些應為中央稅的稅種,如所得稅被定為地方稅。地方各級政府間按稅種劃分收入未落實。

3、地方稅收體系不健全。目前,地方稅種除營業稅、所得稅外,均為小額稅種,縣、鄉級財政無穩定的稅收來源,收入不穩定。地方稅種的管理權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對地方稅種的管理權限過小。

4、省以下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不夠完善。主要是地方各級政府間較少實行按事權劃分財政收支的分權式財政管理體制。縣級財政沒有獨立的稅種收入,財政收入無保障。

5、轉移支付不規範。我國現行轉移支付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政府間財政資金分配因保留包干制下的上解、補助辦法,基本格局未變;採用基數法實行稅收返還不合理;中央對地方專項補助發放的條件、程序、使用管理無法可依;地方政府之間如何轉移支付不明確。

中國分稅制存在的問題解決措施

(一)減少財政管理層級從國際經驗來看,一般來說,分稅制的大國家,就是三個層級左右,比如說實行聯邦制的美國,還有實行單一制的英國;既有單一制特徵,又有地方自治特徵的日本也是三個層級。從我國目前省以下財政體制看,五級政府、五級財政造成基層財政困難、主體稅種缺乏、難以進一步推進分稅制改革等問題,應首先簡化財政管理級次,這樣做會使財政級次與政府級次出現一定時期、一定程度上的不對應,但從長遠看是應該最終對應起來的。改革的方向是實行省、市、縣三級財政管理體制,縣市同級,鄉財縣管;簡化財政級次之後,鄉級政府隨着事權的大量減少,一般應轉為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而市級政府由於其事權與財權同縣級政府趨於一致,也需要改變原來的上下級關係,成為平級政府。

(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建立科學、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不僅是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題中之義,也是公共財政框架下調節地區差異、加速經濟社會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客觀要求。規範和健全、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提高基層財政的公共服務水平,必須在改革、創新的基礎上,重點加大以「因素法」為主要方式與手段的均等化轉移支付的力度,儘快構建與分稅制體制相適應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體系。一方面,要在確保中央財政財力分配主導地位和調控能力有效發揮的基礎上,強化中央財政的再分配功能。另一方面,要在提高轉移支付總量和增加轉移支付規模的基礎上,加大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轉移支付的力度和省級財政對縣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

(三)改革稅收征管體制,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從長遠看,國稅和地稅應合併,但並不意味着否定分稅制,回到分稅制改革之前的狀態,而是按照國際經驗對分稅制的完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