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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罪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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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背叛国家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组织既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括实施过程中的组织。所谓策划。是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密谋、策划,实际上是处于一种犯罪预备的状态。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个人或有组织地将策划的内容付诸行动。组织、策划、实施是分裂国家行为的不同形式及发展阶段,都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度不同的实行行为。所谓分裂国家,是指破坏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动乱,搞民族分裂,破坏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二是搞地方割据,另立伪政府,抗拒中央的领导,破坏国家的统一。破坏国家统一是分裂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或结果,分裂国家则是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手段。分裂国家的手段多种多样,不论此种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事实,就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但在实际中,实施这种行为的,一般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和反动的民族主义者。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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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处罚


83第二编:危害国家安全罪之背叛和分裂国家罪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