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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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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
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时有发生,已严重危及航空安全。在联合国及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定了三个关于反对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即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通过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利特尔通过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 <ref>[http://news.jcrb.com/gjxw/201207/t20120706_898980.html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正义网,2012-07-06</ref> 》(简称《[[蒙特利尔公约]]》)。我国于1978年加入了《东京公约》,尔后又于1980年加入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是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维护正常的民用航空秩序,促进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
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使用中的航空器。《东京公约》、《海牙公约》中规定的都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所谓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在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而如果飞机是强迫降落的,则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以前。《蒙特利尔公约》扩大了罪行的范围,它不仅包括在飞行中,而且包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行。而所谓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对某一特定[[飞行器]]开始进行飞行前准备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因此,我们不能狭义地把本罪的侵犯对象理解为飞行中的航空器。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ref>[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0/aa5305e9d2854f18bcca1aa88a2c4ec3.shtml 拟调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中国人大网,2020-10-14</ref>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例如,外国人劫持飞机进入中国境内,也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原则立场和基本[[精神]]以及法的规定,凡劫持我国的航空器进入他国的,我国仍对该犯罪分子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管辖权,有关国家的司法当局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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