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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是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包头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成立于1950年2月,1955年8月改为包头市人民委员会,1968年2月改为包头市革命委员会,1980年1月恢复,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历史沿革

1980年1月, 包头市革命委员会改称包头市人民政府,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包头市人民政府改称后,经1983年和1995年两次机构改革,至1999年12月,市人民政府下设有办公厅、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民政局、文化局、教育局、 广播电视局、粮食局、商务局、乡镇企业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局、建筑工程局、城乡建设局、土地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矿山资源管理局、交通局、劳动局、人事局、档案局、卫生局、水利局、 监察局、司法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农牧局、林业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地震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等工作部门。时辖东河区、青山区、昆都伦区、石拐矿区、白云鄂博矿区、九原区、固阳县、土默特右旗[1]、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等6区1县2旗。

机构设置

(一)包头市人民政府(1950.2.23~1955.8)

包头市人民政府成立时,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公安、劳动、税务、卫生、工商等9个行政执法部门,2个办事机构,5个兼有行政职能的经济部门。此后,逐步增加行政部门,至1955年8月,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机构有:人事局、劳动局、商业局、粮食局、工商局、财政局、税务局、文教局、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市政工程局、地方工业局、建筑工程局、建筑事业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局、交通局、邮电局、供销社总社、人民银行、交通银行、保险公司、人民监察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市直办事机构:办公室、财经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二)包头市人民委员会(1955.8~1968.1)

1955年8月16日,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包头市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包头市人民政府遂改称包头市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设置多次变更,1968年1月,工作部门有: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教育局、文化局、统计局、人事局、劳动局、商业局、粮食局、税务局、财政局、气象局、手工业管理局、工业局、交通局、邮电局、房地产管理局、城市建设工程局、外贸局、物资局、工商局、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民银行包头支行、建设银行包头中心支行、体育运动委员会;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农牧林水办公室。这一时期,仍实行市管区的体制。

(三)包头市革命委员会(1968.2~1979.12)

包头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始设“三部一室”(政治部、生建部、人保部、办公室),后逐步增加专业管理部门,形成下列工作部门:办公室、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教育局、标准局、文化局、统计局、物资局、人事局、劳动局、物价局、工商局、财税局、粮食局、黄灌局、农机局、气象局、水利局、农林局、交通局、一轻工业局、二轻工业局、化学工业局、机械工业局、电子工业局、城市建设局、房管局、建材工业局、建筑工程局、邮电局、市供销合作总社、计划生育局、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广播事业管理局、外事办、地震局、人民银行包头支行、建设银行包头中心支行、农业委员会、文教卫生体育办公室、财贸办公室。

(四)包头市人民政府(1980.1~1999、12)

包头市人民政府名称恢复后,职能机构设置为办公厅、计划委员会、经贸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2]、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民政局、文化局、教育局、广播电视局、粮食局、商务局、乡镇企业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局、建筑工程局、城乡建设局、土地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矿山资源管理局、交通局、劳动局、人事局、档案局、卫生局、水利局、监察局、司法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农牧局、林业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地震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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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土默特右旗 ,包头市人民政府
  2. 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介 ,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0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