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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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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是经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成立,由北京地区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和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密切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团组织及人士自愿组成。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1]并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的前身是1995年5月成立的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协会,于2003年4月经主管部门批准和第二届全体会员大会通过,更名为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国内外致力于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于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人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发挥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更好的为国家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

协会简介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Beijing Entry_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ssociation)是由北京地区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团组织及人士自愿组成,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前身是1995年12月成立的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协会,于2003年4月经主管部门批准和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正式更名为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工作范围

(一)积极推动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的发展、围绕涉及健康、安全、卫生、环保和国计民生等方面收集国内外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信息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发展的建议和决策依据,并及时向广大会员单位和进出口企业传递相关的检验检疫信息;

(二)宣传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普及检验检疫知识;

(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开展国际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技术法规与方法、标准的研究咨询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检验检疫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推进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与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检验检疫措施等的接轨及与国内外生产安全经营企业、贸易部门和相关组织的衔接工作;

(五)接受主管单位的委托,协助主管单位承担检验检疫系统科技成果坚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标准的制订和评审及科技文献的编审;

(六)发展壮大会员单位队伍,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并监督遵守,促进本会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其他国家和港澳台相关行业协会和检验检疫组织之间的民间友好往来;

(八)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兴办经济、技术实体,主办各种专业展览、监制、认可或推荐有关产品;

(九)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与信息交流服务;

(十)编辑、翻译有关检验检疫的论着、资料、信息、科普读物、出版、发行协会刊物及组织相关活动;

(十一)组织行业内外有关岗位培训、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

(十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三)发现和推荐人才,组织表彰对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四)接受办理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与检验检疫有关的工作和任务,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ENTRY-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SSOCIATION缩写“BIQA”)。

第二条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团组织及人士自愿组成,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国内外致力于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热心于我国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人士,遵守国家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努力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和工农业生产安全,促进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更好地为国家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受北京市社团办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发展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围绕涉及健康、安全、卫生、和国计民生等方面收集国内外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信息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发展的建议和决策依据;

(二)宣传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普及检验检疫知识;

(三)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推进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与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检验检疫措施等接轨工作;和国内外生产经营企业、贸易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衔接工作;

(四)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协助主管部门承担检验检疫系统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文献的编审;

(五)发展壮大会员队伍,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促进本会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络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其它国家和港澳台相关行业协会和检验检疫组织之间的民间友好往来;

(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兴办经济、技术实体、主办相关专业展览;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与信息交流服务;

(九)编辑、翻译有关检验检疫的论着、资料、信息、科普读物,出版、发行协会刊物及组织相关活动;

(十)受有关部门委托承办行业内外专业岗位培训,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

(十一)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接受办理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与检验检疫有关的工作和任务,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承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检验检疫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与本会相关的其他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人员,或无上述职称的人员,但长期从事检验检疫工作,并做出较大贡献者;

(三)荣誉和特邀会员:对协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的威望,热心参与支持本会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五)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节;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提供有关资料

(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本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被剥夺公民权利,其会籍自动取消。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