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是經由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成立,由北京地區從事出入境檢驗檢疫和與出入境檢驗檢疫有密切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有關社團組織及人士自願組成。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1]並按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本會的前身是1995年5月成立的北京進出口商品檢驗協會,於2003年4月經主管部門批准和第二屆全體會員大會通過,更名為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國內外致力於出入境檢驗檢疫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社會各界熱心於檢驗檢疫事業發展的人士,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在業務主管單位的領導下,發揮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進出口商品質量的提高,更好的為國家的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服務。
協會簡介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Beijing Entry_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ssociation)是由北京地區從事出入境檢驗檢疫的企事業單位和有關社團組織及人士自願組成,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並按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受業務主管單位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前身是1995年12月成立的北京進出口商品檢驗協會,於2003年4月經主管部門批准和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正式更名為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工作範圍
(一)積極推動出入境檢驗檢疫事業的發展、圍繞涉及健康、安全、衛生、環保和國計民生等方面收集國內外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信息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發展的建議和決策依據,並及時向廣大會員單位和進出口企業傳遞相關的檢驗檢疫信息;
(二)宣傳與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普及檢驗檢疫知識;
(三)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委託,開展國際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技術法規與方法、標準的研究諮詢和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推動檢驗檢疫技術的進步和發展;
(四)發揮行業協會的中介作用,推進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與世界貿易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的有關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檢驗檢疫措施等的接軌及與國內外生產安全經營企業、貿易部門和相關組織的銜接工作;
(五)接受主管單位的委託,協助主管單位承擔檢驗檢疫系統科技成果堅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標準的制訂和評審及科技文獻的編審;
(六)發展壯大會員單位隊伍,組織會員訂立行規行約,協調行業內部關係,健全行業自律機制,並監督遵守,促進本會與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的交流與合作;
(七)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其他國家和港澳台相關行業協會和檢驗檢疫組織之間的民間友好往來;
(八)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開展科技開發、諮詢服務、興辦經濟、技術實體,主辦各種專業展覽、監製、認可或推薦有關產品;
(九)組織會員單位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技術與信息交流服務;
(十)編輯、翻譯有關檢驗檢疫的論着、資料、信息、科普讀物、出版、發行協會刊物及組織相關活動;
(十一)組織行業內外有關崗位培訓、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
(十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三)發現和推薦人才,組織表彰對本協會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十四)接受辦理政府和有關單位委託的與檢驗檢疫有關的工作和任務,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英文名稱:BEIJING ENTRY-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SSOCIATION縮寫「BIQA」)。
第二條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國從事出入境檢驗檢疫的企、事業單位和有關社團組織及人士自願組成,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按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國內外致力於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社會各界熱心於我國檢驗檢疫事業發展的人士,遵守國家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發揮政府和會員之間的紐帶和橋樑作用,努力保護出入境人員健康和工農業生產安全,促進進出口商品質量的提高,更好地為國家的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受北京市社團辦和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發展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事業,圍繞涉及健康、安全、衛生、和國計民生等方面收集國內外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信息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發展的建議和決策依據;
(二)宣傳與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普及檢驗檢疫知識;
(三)發揮行業協會的中介作用,推進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與世界貿易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的有關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檢驗檢疫措施等接軌工作;和國內外生產經營企業、貿易部門及相關組織的銜接工作;
(四)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協助主管部門承擔檢驗檢疫系統科技成果登記,科技文獻的編審;
(五)發展壯大會員隊伍,組織會員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協調行業內部關係,健全行業自律機制,促進本會與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的聯絡交流與合作;
(六)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其它國家和港澳台相關行業協會和檢驗檢疫組織之間的民間友好往來;
(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開展科技開發,諮詢服務,興辦經濟、技術實體、主辦相關專業展覽;
(八)組織會員單位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技術與信息交流服務;
(九)編輯、翻譯有關檢驗檢疫的論着、資料、信息、科普讀物,出版、發行協會刊物及組織相關活動;
(十)受有關部門委託承辦行業內外專業崗位培訓,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
(十一)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二)接受辦理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與檢驗檢疫有關的工作和任務,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和特邀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承認和遵守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檢驗檢疫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與本會相關的其他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二)個人會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具有中級或相當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的人員,或無上述職稱的人員,但長期從事檢驗檢疫工作,並做出較大貢獻者;
(三)榮譽和特邀會員:對協會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的威望,熱心參與支持本會的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填寫、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由本會會員兩人介紹或單位推薦;
(三)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五)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其他服務;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接受本會的評議和調節;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積極參加並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向本會反映提供有關資料;
(七)不組織、不參加有損本會的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被剝奪公民權利,其會籍自動取消。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
- ↑ 法人資格怎麼確定,找法網,2021-12-03
- ↑ 法律法規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搜狐,2020-11-25